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达一织染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71863277F
法定代表人:张文娟
住所:开平市蚬冈镇工业园B2区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8月17日,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10吨/小时蒸汽锅炉和250万卡导热油炉正在使用,2台锅炉各配套建设了一套多管+布袋除尘+麻石除尘设施,多管除尘设施前设置了旁道,烟气不经多管、布袋除尘设施,直接经旁道排至麻石除尘设施处理后排放。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我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录像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11月7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1月7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告字[2018]146号)、2018年11月7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8日
相关附件: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达一织染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71863277F
法定代表人:张文娟
住所:开平市蚬冈镇工业园B2区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8月17日,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10吨/小时蒸汽锅炉和250万卡导热油炉正在使用,2台锅炉各配套建设了一套多管+布袋除尘+麻石除尘设施,多管除尘设施前设置了旁道,烟气不经多管、布袋除尘设施,直接经旁道排至麻石除尘设施处理后排放。
以上事实有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我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录像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11月7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1月7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告字[2018]146号)、2018年11月7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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