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兴国纺织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39892932M
法定代表人:谭国英
住所:开平市沙塘镇锦平工业区锦环南路2-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扩建7台定型机。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10月21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0月20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环告字[2018]143号)、2018年10月21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1、责令停止扩建行为;
2、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四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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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兴国纺织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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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谭国英
住所:开平市沙塘镇锦平工业区锦环南路2-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扩建7台定型机。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10月21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0月20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环告字[2018]143号)、2018年10月21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1、责令停止扩建行为;
2、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四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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