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赤坎威明洗水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12225849E
投资人:赵成欣
住所:开平市赤坎镇六中侧水电矢砂砖厂内
2018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厂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开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厂锅炉废气处理后排放口及标准排污口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开)环境监测字(2018)第1109401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厂锅炉废气处理后排放口排放废气的烟尘折算浓度为1.48×103mg/m3,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开)环境监测字(2018)第1109401号监测报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采样原始记录计算表、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气态污染物监测原始记录表二、现场证据照片及录像等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11月13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停产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停产整治。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厂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你厂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0日
相关附件: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赤坎威明洗水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12225849E
投资人:赵成欣
住所:开平市赤坎镇六中侧水电矢砂砖厂内
2018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厂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开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厂锅炉废气处理后排放口及标准排污口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开)环境监测字(2018)第1109401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厂锅炉废气处理后排放口排放废气的烟尘折算浓度为1.48×103mg/m3,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开)环境监测字(2018)第1109401号监测报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采样原始记录计算表、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气态污染物监测原始记录表二、现场证据照片及录像等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11月13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停产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厂停产整治。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厂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你厂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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