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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平市信隆纺织有限公司)
撰写时间:2018-11-14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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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信隆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577882087U

法定代表人:欧阳永端

住所:开平市沙塘镇五星鱿鱼山工业区新海路1号之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814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公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COD在线监测仪停用。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按照规定将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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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平市信隆纺织有限公司)
撰写时间:2018-11-14
来源: 本网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信隆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577882087U

法定代表人:欧阳永端

住所:开平市沙塘镇五星鱿鱼山工业区新海路1号之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814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公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COD在线监测仪停用。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按照规定将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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