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信隆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577882087U
法定代表人:欧阳永端
住所:开平市沙塘镇五星鱿鱼山工业区新海路1号之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8月14日,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COD在线监测仪停用。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按照规定将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7日
相关附件: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信隆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577882087U
法定代表人:欧阳永端
住所:开平市沙塘镇五星鱿鱼山工业区新海路1号之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8月14日,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COD在线监测仪停用。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按照规定将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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