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广合腐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177562973
法定代表人:MARCUS EDUARDO GONCALVES
住所:开平市水口镇东埠路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开工生产,在没有下雨的情况下,厂内雨水渠有废水流向市政下水道。同时,委托开平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标准排污口及厂内排水渠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开)环境监测字(2018)第1022103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厂内排水渠排放废水的悬浮物(110mg/L)、化学需氧量(1.63×103mg/L)、氨氮(27.57mg/L)、总磷(12.9mg/L)及动植物油(10.2mg/L),浓度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标准。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开)环境监测字(2018)第1022103号监测报告》、企业废水采样记录表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12月11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我局提交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并于2018年12月27日提交了《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申辩书》,但于2018年12月28日提交了《关于请求撤回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的申请》。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进行了复核,认为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2月6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告字[2018]161号)、2018年12月11日《送达回证》、你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提交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你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提交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申辩书》及你公司于12月28日提交的《关于请求撤回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的申请》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4日
相关附件: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广合腐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177562973
法定代表人:MARCUS EDUARDO GONCALVES
住所:开平市水口镇东埠路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开工生产,在没有下雨的情况下,厂内雨水渠有废水流向市政下水道。同时,委托开平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标准排污口及厂内排水渠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开)环境监测字(2018)第1022103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厂内排水渠排放废水的悬浮物(110mg/L)、化学需氧量(1.63×103mg/L)、氨氮(27.57mg/L)、总磷(12.9mg/L)及动植物油(10.2mg/L),浓度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标准。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开)环境监测字(2018)第1022103号监测报告》、企业废水采样记录表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12月11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我局提交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并于2018年12月27日提交了《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申辩书》,但于2018年12月28日提交了《关于请求撤回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的申请》。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进行了复核,认为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2月6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告字[2018]161号)、2018年12月11日《送达回证》、你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提交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你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提交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申辩书》及你公司于12月28日提交的《关于请求撤回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的申请》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4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