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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平兴国纺织工业有限公司)
撰写时间:2018-12-17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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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兴国纺织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39892932M

法定代表人:卢辉红

住所:开平市沙塘镇锦平工业区锦环南路2-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国科(佛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锅炉废气处理后采样口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国科(佛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KJC-M201811202)显示,你公司锅炉废气处理后采样口排放废气的烟尘(492mg/m3)和氮氧化物(460mg/m3),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国科(佛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KJC-M201811202)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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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开平兴国纺织工业有限公司)
撰写时间:2018-12-17
来源: 本网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兴国纺织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39892932M

法定代表人:卢辉红

住所:开平市沙塘镇锦平工业区锦环南路2-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国科(佛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锅炉废气处理后采样口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国科(佛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KJC-M201811202)显示,你公司锅炉废气处理后采样口排放废气的烟尘(492mg/m3)和氮氧化物(460mg/m3),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国科(佛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KJC-M201811202)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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