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塘口镇广丰饲料加工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3MA4W75F94G
经营者:吴坚明(身份证号码:440***********4613)
经营场所:开平市塘口镇水边工业区祥信街4号之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开设饲料加工生产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12月17日告知你经营部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8年12月18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和申辩书》。我局对你经营部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进行了复核,认为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2月6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告字[2018]160号)、2018年12月17日《送达回证》及你经营部于2018年12月18日提交的《陈述和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
1、责令对饲料加工生产项目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2、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经营部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经营部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4日
相关附件: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塘口镇广丰饲料加工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3MA4W75F94G
经营者:吴坚明(身份证号码:440***********4613)
经营场所:开平市塘口镇水边工业区祥信街4号之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部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开设饲料加工生产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12月17日告知你经营部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8年12月18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和申辩书》。我局对你经营部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进行了复核,认为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2月6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告字[2018]160号)、2018年12月17日《送达回证》及你经营部于2018年12月18日提交的《陈述和申辩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
1、责令对饲料加工生产项目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2、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经营部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经营部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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