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广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51AMWG6Y
法定代表人:DONG YUAN HU
住所:开平市水口镇民福路213号20幢9-15层(经营场所:
开平市水口镇民福路213号20幢负2层、负1层、7
层6-13号)(一照多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开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边界噪音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开)环境监测字(2018)第0920301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边界监测地点①-⑤社会生活噪声测量值分别为59.2dB(A)、51.8dB(A)、52.7dB(A)、56.3dB(A)、57.7dB(A),监测地点①-④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125Hz测量值分别为60.8dB(A)、53.9dB(A)、56.6dB(A)、55.3dB(A),监测地点①-④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250Hz测量值分别为55.4dB(A)、52.9dB(A)、53.3dB(A)、59.3dB(A),监测地点①-④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500Hz测量值分别为51.5dB(A)、44.7dB(A)、57.0dB(A)、47.1dB(A),均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开)环境监测字(2018)第0920301号监测报告》、污染源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2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12月10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2月6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环告字[2018]165号)、2018年12月10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4日
相关附件: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广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51AMWG6Y
法定代表人:DONG YUAN HU
住所:开平市水口镇民福路213号20幢9-15层(经营场所:
开平市水口镇民福路213号20幢负2层、负1层、7
层6-13号)(一照多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开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边界噪音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开)环境监测字(2018)第0920301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边界监测地点①-⑤社会生活噪声测量值分别为59.2dB(A)、51.8dB(A)、52.7dB(A)、56.3dB(A)、57.7dB(A),监测地点①-④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125Hz测量值分别为60.8dB(A)、53.9dB(A)、56.6dB(A)、55.3dB(A),监测地点①-④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250Hz测量值分别为55.4dB(A)、52.9dB(A)、53.3dB(A)、59.3dB(A),监测地点①-④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500Hz测量值分别为51.5dB(A)、44.7dB(A)、57.0dB(A)、47.1dB(A),均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开)环境监测字(2018)第0920301号监测报告》、污染源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监测原始记录表2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12月10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2月6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环告字[2018]165号)、2018年12月10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14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