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兴国纺织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39892932M
法定代表人:卢辉红
住所:开平市沙塘镇锦平工业区锦环南路2-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2月14日,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600万大卡导热油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停用,电源关闭。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年1月14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月7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环告字[2019]5号)、2019年1月14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31日
相关附件: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兴国纺织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39892932M
法定代表人:卢辉红
住所:开平市沙塘镇锦平工业区锦环南路2-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2月14日,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600万大卡导热油炉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停用,电源关闭。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年1月14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月7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开环告字[2019]5号)、2019年1月14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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