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兴国纺织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39892932M
法定代表人:卢辉红
住所:开平市沙塘镇锦平工业区锦环南路2-2号
2018年11月26日,我局委托开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标准排污口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开)环境监测字(2018)第1212101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标准排污口排放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22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开)环境监测字(2018)第1212101号监测报告》、企业废水采样记录表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年1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停产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八十三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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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兴国纺织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39892932M
法定代表人:卢辉红
住所:开平市沙塘镇锦平工业区锦环南路2-2号
2018年11月26日,我局委托开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标准排污口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开)环境监测字(2018)第1212101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标准排污口排放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22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开)环境监测字(2018)第1212101号监测报告》、企业废水采样记录表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年1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停产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八十三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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