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恒辉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050735814W
法定代表人:梁国伦
住所:开平市月山镇白石头工业区9号之一
2019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开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开)环境监测字(2019)第0122201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氟化物折算浓度为72.3mg/m3,超过国家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开)环境监测字(2019)第0122201号监测报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气态污染物采样原始记录表一、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气态污染物监测原始记录表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采样原始记录计算表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年1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停产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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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恒辉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050735814W
法定代表人:梁国伦
住所:开平市月山镇白石头工业区9号之一
2019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开平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开)环境监测字(2019)第0122201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氟化物折算浓度为72.3mg/m3,超过国家标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开)环境监测字(2019)第0122201号监测报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气态污染物采样原始记录表一、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气态污染物监测原始记录表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采样原始记录计算表及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年1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停产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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