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裕泰织染制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83886038F
法定代表人:姚文琴
住所: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金章大道21号
2018年12月14日,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公司生产废水环保治理设施排放口及15蒸吨/小时锅炉、800万大卡导热油炉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总排放烟道监测采样口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江)环境监测(2018)第J1214003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生产废水环保治理设施排放口排放废水的苯胺类化合物浓度为1.78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规定的标准。根据《(江)环境监测(2018)第J1214004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15蒸吨/小时锅炉、800万大卡导热油炉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总排放烟道监测采样口排放废气的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275mg/m3,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我局调查询问笔录、《(江)环境监测(2018)第J1214003号监测报告》及《(江)环境监测(2018)第J1214004号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年1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限制生产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制生产三个月。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且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整改方案报送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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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裕泰织染制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83886038F
法定代表人:姚文琴
住所: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金章大道21号
2018年12月14日,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公司生产废水环保治理设施排放口及15蒸吨/小时锅炉、800万大卡导热油炉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总排放烟道监测采样口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江)环境监测(2018)第J1214003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生产废水环保治理设施排放口排放废水的苯胺类化合物浓度为1.78mg/L,超过《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规定的标准。根据《(江)环境监测(2018)第J1214004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15蒸吨/小时锅炉、800万大卡导热油炉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总排放烟道监测采样口排放废气的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275mg/m3,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我局调查询问笔录、《(江)环境监测(2018)第J1214003号监测报告》及《(江)环境监测(2018)第J1214004号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年1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理依据和拟作出的限制生产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制生产三个月。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且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整改方案报送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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