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水口镇朗科五金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XXXXXXXXXXX5154
经营者:邝华举(身份证号码:4407XXXXXXXXX081X)
经营场所:开平市水口镇泮南工业区A3-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堆放废水处理车间产生的污泥和喷漆工序废气治理设施更换处理的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未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年1月14日告知你厂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月7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告字[2019]7号)、2019年1月14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
1、责令立即完善对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
2、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18日
相关附件: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水口镇朗科五金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XXXXXXXXXXX5154
经营者:邝华举(身份证号码:4407XXXXXXXXX081X)
经营场所:开平市水口镇泮南工业区A3-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堆放废水处理车间产生的污泥和喷漆工序废气治理设施更换处理的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未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等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年1月14日告知你厂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月7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告字[2019]7号)、2019年1月14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
1、责令立即完善对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
2、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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