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水口镇东桥电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MA51JEKR7T
法定代表人:李耀寅
住所:开平市水口镇新市北路21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21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原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污水排放口、镍单独预处理后集水池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号:JMJCW18112101)显示,你公司污水排放口排放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50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我局调查询问笔录、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号:JMJCW18112101)、水和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年1月25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月23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告字[2019]28号)、2019年1月25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18日
相关附件: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水口镇东桥电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MA51JEKR7T
法定代表人:李耀寅
住所:开平市水口镇新市北路21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21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原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污水排放口、镍单独预处理后集水池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号:JMJCW18112101)显示,你公司污水排放口排放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50mg/L,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规定的标准。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我局调查询问笔录、广东利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号:JMJCW18112101)、水和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9年1月25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我局的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月23日《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环告字[2019]28号)、2019年1月25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开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开平营业部、建设银行开平支行或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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