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沙冈国林调味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0524024151
投资人:邓锡培
住所:开平市沙冈风采工业园B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厂正在开工生产,生产废水经过三级过滤沉淀后通过厂内下水道排向外环境,厂内雨水渠有褐色的废水通过管道排向外环境。同时,委托开平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厂厂内排口及厂外排口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开)环境监测字(2018)第1010101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厂厂内排口排放废水的pH(5.0)、悬浮物(850mg/L)、化学需氧量(1.06×104mg/L)、氨氮(27.57mg/L)、色度(512)及厂外排口排放废水的pH(4.9)、悬浮物(2.60×103mg/L)、化学需氧量(2.62×104mg/L)、氨氮(55.68mg/L)、色度(4096),浓度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标准。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开)环境监测字(2018)第1010101号监测报告》、企业废水采样记录表、现场证据照片及录像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6日
相关附件: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开平市沙冈国林调味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0524024151
投资人:邓锡培
住所:开平市沙冈风采工业园B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厂正在开工生产,生产废水经过三级过滤沉淀后通过厂内下水道排向外环境,厂内雨水渠有褐色的废水通过管道排向外环境。同时,委托开平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厂厂内排口及厂外排口进行监督性采样监测,根据《(开)环境监测字(2018)第1010101号监测报告》显示,你厂厂内排口排放废水的pH(5.0)、悬浮物(850mg/L)、化学需氧量(1.06×104mg/L)、氨氮(27.57mg/L)、色度(512)及厂外排口排放废水的pH(4.9)、悬浮物(2.60×103mg/L)、化学需氧量(2.62×104mg/L)、氨氮(55.68mg/L)、色度(4096),浓度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标准。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开)环境监测字(2018)第1010101号监测报告》、企业废水采样记录表、现场证据照片及录像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或开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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