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镇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门户网站为苍城镇政府门户网站。
第三条 门户网站是苍城镇政府统一发布各类政务信息、提供群众网上办理有关事务的政府门户网站,是展示苍城整体形象的窗口,也是信息化时代政府联系群众、服务公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门户网站由苍城镇人民政府主办,苍城镇人民政府党政办负责门户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门户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并定期接受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的相关培训和指导。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六条 门户网站建设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七条 门户网站的建设原则是: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八条 门户网站主要提供政务类、新闻类、办事类、咨询类、公共服务类等信息。
第九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门户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实行信息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条 门户网站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应做好网上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更新,并须包含以下几类信息:
(一)部门机构、人员信息;
(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和相关政策解答;
(三)面向公众的各类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
(四)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五)各类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和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
(六)门户网站要求提供的专用信息和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门户网站各栏目的更新频率必须按照开平市政府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十三条 应增强网站安全意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应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工作,保管好本单位的用户名密码等信息。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限定上网信息内容。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事务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各类信息和统计数据;
(四)单位不宜公开的各项内部事务;
第十六条 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二0一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镇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门户网站为苍城镇政府门户网站。
第三条 门户网站是苍城镇政府统一发布各类政务信息、提供群众网上办理有关事务的政府门户网站,是展示苍城整体形象的窗口,也是信息化时代政府联系群众、服务公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门户网站由苍城镇人民政府主办,苍城镇人民政府党政办负责门户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门户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并定期接受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的相关培训和指导。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六条 门户网站建设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七条 门户网站的建设原则是: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八条 门户网站主要提供政务类、新闻类、办事类、咨询类、公共服务类等信息。
第九条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门户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实行信息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条 门户网站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应做好网上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更新,并须包含以下几类信息:
(一)部门机构、人员信息;
(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表格下载和相关政策解答;
(三)面向公众的各类办事指南和服务类信息;
(四)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五)各类政务动态、公告、通告、公示、便民告示和其他向新闻媒体披露的政务信息;
(六)门户网站要求提供的专用信息和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门户网站各栏目的更新频率必须按照开平市政府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十三条 应增强网站安全意识,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应落实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工作,保管好本单位的用户名密码等信息。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限定上网信息内容。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事务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各类信息和统计数据;
(四)单位不宜公开的各项内部事务;
第十六条 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二0一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