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持有关资料(包括认定工伤决定书、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死亡证明及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证明等到参保属地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的还需同时持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
在国外、港、澳、台地区(简称境外)因工受伤而进行急救、抢救治疗申请报销的,提供的病历或费用结算单等资料需经国内具有公证资质的公证机构翻译。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工伤职工与境外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的汇率换算为人民币进行报销。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处理:
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发生的工伤待遇争议,可向属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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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持有关资料(包括认定工伤决定书、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死亡证明及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证明等到参保属地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的还需同时持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
在国外、港、澳、台地区(简称境外)因工受伤而进行急救、抢救治疗申请报销的,提供的病历或费用结算单等资料需经国内具有公证资质的公证机构翻译。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工伤职工与境外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的汇率换算为人民币进行报销。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处理:
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发生的工伤待遇争议,可向属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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