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关系不中止。
也就是说,职工被派至境外工作,劳动关系是存续的!!
如果职工参加境外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待回国后工伤保险关系接续,其在境外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当地工伤保险支付;
对于在境外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继续按照国内工伤保险法律规定执行,包括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工伤认定与评残、待遇发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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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关系不中止。
也就是说,职工被派至境外工作,劳动关系是存续的!!
如果职工参加境外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待回国后工伤保险关系接续,其在境外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当地工伤保险支付;
对于在境外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继续按照国内工伤保险法律规定执行,包括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工伤认定与评残、待遇发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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