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援建对象的基本条件
1、党组织关系在开平市的农村困难党员,遵守党的纪律,自觉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加党的活动;
2、住房条件特别困难。住房情况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之一,且无其他住房:(1)无房。租房或寄居非直系亲属家中。(2)茅草房。房顶为茅草稻草、树皮、沥青纸、土瓦等物件搭建的房屋。(3)泥砖房。房屋主体采用泥砖搭建,包括外墙为砖石、内墙为土坯泥砖的房屋。(4)危房。经住建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3、生活特别困难。至少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1)有民政部门发给的特困证。(2)享受民政部门低保。(3)家庭人均月总收入低于当地低保线;
4、新建住房需自行解决宅基地,建筑面积一般在50-80平方米,并在工程开工后1年内完工;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帮扶对象的确定
符合帮扶对象基本条件的农村困难党员,经以下程序,可以被列为帮扶对象:
1、党员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党员个人填写《江门市党内关爱资金申请表》,附上生活特别困难证明(特困证、低保证复印件或镇、街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住房现状照片,提交所在党支部。
2、村(社区)党组织推荐。党员所在党支部核实相关情况,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将党员的申请在村(社区)的党务公开栏公示5天。公示通过后,由村(社区)党组织填写推荐意见和加盖公章,送镇(街)党(工)委审核。
3、镇(街)党(工)委审核。镇(街)党(工)委根据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党组织的推荐意见,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征求同级计生、信访综治维稳部门的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委组织部复核。
4、组织部门复核。市委组织部对镇(街)党(工)委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加盖公章后报江门市党内关爱会审批。
5、关爱会审批。经江门市党内关爱会审批后,列入我市的帮扶对象库,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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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援建对象的基本条件
1、党组织关系在开平市的农村困难党员,遵守党的纪律,自觉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加党的活动;
2、住房条件特别困难。住房情况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之一,且无其他住房:(1)无房。租房或寄居非直系亲属家中。(2)茅草房。房顶为茅草稻草、树皮、沥青纸、土瓦等物件搭建的房屋。(3)泥砖房。房屋主体采用泥砖搭建,包括外墙为砖石、内墙为土坯泥砖的房屋。(4)危房。经住建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3、生活特别困难。至少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1)有民政部门发给的特困证。(2)享受民政部门低保。(3)家庭人均月总收入低于当地低保线;
4、新建住房需自行解决宅基地,建筑面积一般在50-80平方米,并在工程开工后1年内完工;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帮扶对象的确定
符合帮扶对象基本条件的农村困难党员,经以下程序,可以被列为帮扶对象:
1、党员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党员个人填写《江门市党内关爱资金申请表》,附上生活特别困难证明(特困证、低保证复印件或镇、街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住房现状照片,提交所在党支部。
2、村(社区)党组织推荐。党员所在党支部核实相关情况,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将党员的申请在村(社区)的党务公开栏公示5天。公示通过后,由村(社区)党组织填写推荐意见和加盖公章,送镇(街)党(工)委审核。
3、镇(街)党(工)委审核。镇(街)党(工)委根据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党组织的推荐意见,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征求同级计生、信访综治维稳部门的意见,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委组织部复核。
4、组织部门复核。市委组织部对镇(街)党(工)委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加盖公章后报江门市党内关爱会审批。
5、关爱会审批。经江门市党内关爱会审批后,列入我市的帮扶对象库,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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