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我镇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一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诉条件的对象,按月发放一定的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才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帮扶金。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在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金申请
符合规定扶助条件的本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残疾人证或者死亡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村(居)民委员会填写一式三份的申请表,离婚或丧偶的对象,须同事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
办理时间:上午:8:30至12:00 下午:14:30至17:30(双休日不办公)
办理地址:开平市苍城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公共服务中心
电话:0750-2820957、0750-2828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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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我镇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一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诉条件的对象,按月发放一定的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才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帮扶金。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在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金申请
符合规定扶助条件的本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残疾人证或者死亡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村(居)民委员会填写一式三份的申请表,离婚或丧偶的对象,须同事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
办理时间:上午:8:30至12:00 下午:14:30至17:30(双休日不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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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0-2820957、0750-2828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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