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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平市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网上竞价工作指引》的通知
撰写时间:2018-01-18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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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办事处)、翠山湖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各供应商:

根据《关于印发<开门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开财采购[2016]54号)和《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开财社[2016]44号)的规定。现将《开平市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网上竞价工作指引的通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平市政府购买服务电子采购平台的实施范围:采购金额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购买服务项目。

二、实施时间: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开平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开平市政府购买服务电子采购平台操作指南>的通知》(开财采购[2015]16号)同时废止。

三、实施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财政局、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平分中心。

四、联系方式。

(一)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2209181;

(二)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平分中心  联系电话:2239388。


附件:开平市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网上竞价工作指引


开平市财政局

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平分中心

2018年1月10日


附件:


开平市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网上竞价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采购实施,加强社会监督,增加透明度,逐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信息化程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是指政府采购当事人通过中共开平市委市人民政府公众网(HTTP://WWW.KAIPING.GOV.CN )进入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平分中心官网中的开平市政府采购网对纳入范围的服务类项目进行公开发布采购需求、供应商网上报价、网上公告成交结果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的范围:采购金额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购买服务项目。

第四条 本指南所称“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人登录开平市政府采购网,以登录名和初始密码(登录网站后可对初始密码进行修改)使用“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

第五条  本指南所称“供应商”是指通过开平市政府采购网注册登记,并通过资格审核的供应商。供应商可获分配一个登录名和初始密码(登录网站后可对初始密码进行修改),在开平市政府采购网登录后参加“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 采购程序

第六条   填写采购需求和发布采购信息。

(一)填写采购需求。采购人完成采购立项工作后,登录开平市政府采购网进行网上填写采购需求。采购人填写采购需求时必须详细写出具体内容,如服务名称、服务时限、服务要求、数量、采购预算、报价要求(投报具体金额或投报优惠率)、供应商资格资质条件(以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等。采购需求由采购人负责拟定和解释,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二)发布采购公告。采购人对已经填报的采购需求确认无误后,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名称和联系方式、服务名称、服务时限、服务要求、数量、采购预算、报价要求(投报具体金额或投报优惠率)、供应商资格资质条件(以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等。

(三)在采购公告发布后至报价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需要修改采购需求的,应说明理由并终止报价程序(视为本项目采购失败)。已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失效,系统自动删除报价文件。采购人修改采购需求后,重新发布采购公告,报价时间重新计算。

第七条   供应商报价和报价截止时间。

(一)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第三个工作日的14:30时,为供应商报价时间。

(二)供应商报价时间内设立“采购需求公示期”。

1. 采购需求公示期为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第二个工作日的14:30时。

2.公示期内,供应商可以报价,也可以对采购需求提出疑问。采购人应当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前回复供应商。

3.如果采购人需要修改采购需求,按照本工作指引第六条的要求进行操作。如果采购人不修改采购需求,则项目继续进行(报价截止时间不改变),公示期内供应商的报价有效。

(三)供应商报价要求。

1.供应商不得将采购需求中的服务作为赠送。赠送包括免费、报价金额为0、不填写报价和其他明显不合理地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等情况。

2.供应商报价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人核实后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1)供应商报价超出项目采购预算的;

(2)供应商资格资质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采购需求的要求不符的;

(3)供应商报价和响应文件不满足采购需求的;

(4)供应商提供的文件是伪造、编造或虚假的;

(5)其他情形。

(四)报价截止时间

1.报价截止时间为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的14:30时。

2.采购公告发布后至报价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可以登录开平市政府采购网“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报价。

3.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可以更改报价或撤回报价。更改报价必须在截止时间前完成,并成功重新提交。撤回后,供应商可以再报价,但必须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前成功提交。报价截止时间后不得更改报价或撤回报价。

4.“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将已报价供应商按照报价金额从低到高或按照优惠率从大到小排列(报价或优惠率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排列),供采购人确认。

第八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和结果公告。

(一)确认成交供应商前,采购人应当复核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资质文件是否符合采购需求的要求。如果资格资质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不能选择该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二)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在报价截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从报价截止日期的当日起算,至第三个工作日17:30时)登录开平市政府采购网“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查看报价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包括确定供应商报价是否有效、选定成交供应商的理由等)。如果全部供应商都不满足采购需求,采购人可以不选择任何供应商并写明理由,采购失败。

采购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视为采购失败。

(三)结果公告。“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在采购结果确认后,自动发布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标的、成交金额、确定成交的理由、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手段等。

第九条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自动生成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和供应商报价文件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进行的操作至此结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合同、验收和结算等环节由采购人和供应商按照法定程序在“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之外进行。


第三章 质疑和质疑的处理

第十条  “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专栏设置质疑处理专区,凡参与网上采购的供应商如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质疑处理专区提出。

第十一条   采购人收到质疑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在质疑处理专区对质疑分别答复。质疑和答复内容在网上公示。

第十二条   质疑处理完成后,采购人认为需要变更成交结果的,由采购人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由采购人写明理由不选择任何供应商,成交结果将重新公告。

第十三条   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质疑供应商应为已经报价的供应商;

(二)质疑事项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  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或者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市财政局投诉。


第四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地提出采购需求。对于供应商提出的疑问、意见和建议,采购人应当认真核实并依法调整采购需求。如果由于采购需求不清晰影响供应商报价、采购质量或者使用效果的,由采购人承担责任,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之外的服务。

采购人因自身原因,例如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后发现采购需求需要修改、中止(或终止)采购活动等,导致项目失败或者重新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与成交供应商协商解除合同,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和主管领导签名)向市财政局和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平分中心说明情况,并在网上公示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选择一个成交供应商。如果需要选择两个或以上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工作开始之前获得市财政局批准,并在采购公告中说明。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失败:

(一)到报价截止时间止,没有供应商报价;

(二)采购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所有参加网上“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报价的供应商及其提供的货物服务均不符合采购需求,不选择任何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

(三)采购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成交结果;

(四)采购过程中,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平分中心网或开平市政府采购网遭受病毒侵袭或黑客攻击;

(五)在报价结束后至确认采购结果期限结束前,采购人需要修改采购需求的(应当在确认结果期限内不选择任何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六)其他无法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如出现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平分中心网或开平市政府采购网的网络调整或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不能在项目报价截止时间内正常、及时报价的,采购人可以相应将报价截止时间延迟。

第十九条   以下行为属于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供应商应当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一)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提出撤回、修改或取消报价的;

(二)在确定成交结果之后至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前,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的;

(三)主要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四)成交供应商无法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提供有关服务的;

(五)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限、服务地点、数量和质量等方面存在违约情形的;

(六)验收不合格的;

(七)验收合格后,供应商无法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

(八)供应商提供伪造、变造或虚假文件的;

(九)通过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或破坏通信等手段干扰或阻止“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正常进行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对于采购失败的项目应重新进行网上报价或经市财政局批准后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对于时间紧急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采用“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不能满足采购需要的,采购人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在批准后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平分中心负责维护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平分中心网和开平市政府采购网的安全,保证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自行处理网上报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在网上报价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当报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一)供应商报价内容虚假;

(二)成交供应商无故放弃成交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网上报价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通知由开平市财政局、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平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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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平市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网上竞价工作指引》的通知
撰写时间:2018-01-18
来源: 本网

各镇(办事处)、翠山湖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各供应商:

根据《关于印发<开门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开财采购[2016]54号)和《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开财社[2016]44号)的规定。现将《开平市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网上竞价工作指引的通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平市政府购买服务电子采购平台的实施范围:采购金额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购买服务项目。

二、实施时间: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开平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开平市政府购买服务电子采购平台操作指南>的通知》(开财采购[2015]16号)同时废止。

三、实施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财政局、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平分中心。

四、联系方式。

(一)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2209181;

(二)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平分中心  联系电话:2239388。


附件:开平市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网上竞价工作指引


开平市财政局

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平分中心

2018年1月10日


附件:


开平市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网上竞价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采购实施,加强社会监督,增加透明度,逐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信息化程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是指政府采购当事人通过中共开平市委市人民政府公众网(HTTP://WWW.KAIPING.GOV.CN )进入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平分中心官网中的开平市政府采购网对纳入范围的服务类项目进行公开发布采购需求、供应商网上报价、网上公告成交结果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的范围:采购金额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购买服务项目。

第四条 本指南所称“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人登录开平市政府采购网,以登录名和初始密码(登录网站后可对初始密码进行修改)使用“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

第五条  本指南所称“供应商”是指通过开平市政府采购网注册登记,并通过资格审核的供应商。供应商可获分配一个登录名和初始密码(登录网站后可对初始密码进行修改),在开平市政府采购网登录后参加“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 采购程序

第六条   填写采购需求和发布采购信息。

(一)填写采购需求。采购人完成采购立项工作后,登录开平市政府采购网进行网上填写采购需求。采购人填写采购需求时必须详细写出具体内容,如服务名称、服务时限、服务要求、数量、采购预算、报价要求(投报具体金额或投报优惠率)、供应商资格资质条件(以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等。采购需求由采购人负责拟定和解释,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二)发布采购公告。采购人对已经填报的采购需求确认无误后,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名称和联系方式、服务名称、服务时限、服务要求、数量、采购预算、报价要求(投报具体金额或投报优惠率)、供应商资格资质条件(以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等。

(三)在采购公告发布后至报价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需要修改采购需求的,应说明理由并终止报价程序(视为本项目采购失败)。已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失效,系统自动删除报价文件。采购人修改采购需求后,重新发布采购公告,报价时间重新计算。

第七条   供应商报价和报价截止时间。

(一)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第三个工作日的14:30时,为供应商报价时间。

(二)供应商报价时间内设立“采购需求公示期”。

1. 采购需求公示期为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第二个工作日的14:30时。

2.公示期内,供应商可以报价,也可以对采购需求提出疑问。采购人应当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前回复供应商。

3.如果采购人需要修改采购需求,按照本工作指引第六条的要求进行操作。如果采购人不修改采购需求,则项目继续进行(报价截止时间不改变),公示期内供应商的报价有效。

(三)供应商报价要求。

1.供应商不得将采购需求中的服务作为赠送。赠送包括免费、报价金额为0、不填写报价和其他明显不合理地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等情况。

2.供应商报价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人核实后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1)供应商报价超出项目采购预算的;

(2)供应商资格资质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采购需求的要求不符的;

(3)供应商报价和响应文件不满足采购需求的;

(4)供应商提供的文件是伪造、编造或虚假的;

(5)其他情形。

(四)报价截止时间

1.报价截止时间为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的14:30时。

2.采购公告发布后至报价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可以登录开平市政府采购网“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报价。

3.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可以更改报价或撤回报价。更改报价必须在截止时间前完成,并成功重新提交。撤回后,供应商可以再报价,但必须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前成功提交。报价截止时间后不得更改报价或撤回报价。

4.“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将已报价供应商按照报价金额从低到高或按照优惠率从大到小排列(报价或优惠率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排列),供采购人确认。

第八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和结果公告。

(一)确认成交供应商前,采购人应当复核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资质文件是否符合采购需求的要求。如果资格资质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不能选择该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二)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在报价截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从报价截止日期的当日起算,至第三个工作日17:30时)登录开平市政府采购网“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查看报价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包括确定供应商报价是否有效、选定成交供应商的理由等)。如果全部供应商都不满足采购需求,采购人可以不选择任何供应商并写明理由,采购失败。

采购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视为采购失败。

(三)结果公告。“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在采购结果确认后,自动发布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标的、成交金额、确定成交的理由、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救济手段等。

第九条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自动生成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和供应商报价文件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进行的操作至此结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合同、验收和结算等环节由采购人和供应商按照法定程序在“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之外进行。


第三章 质疑和质疑的处理

第十条  “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专栏设置质疑处理专区,凡参与网上采购的供应商如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质疑处理专区提出。

第十一条   采购人收到质疑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在质疑处理专区对质疑分别答复。质疑和答复内容在网上公示。

第十二条   质疑处理完成后,采购人认为需要变更成交结果的,由采购人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由采购人写明理由不选择任何供应商,成交结果将重新公告。

第十三条   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质疑供应商应为已经报价的供应商;

(二)质疑事项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  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或者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市财政局投诉。


第四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地提出采购需求。对于供应商提出的疑问、意见和建议,采购人应当认真核实并依法调整采购需求。如果由于采购需求不清晰影响供应商报价、采购质量或者使用效果的,由采购人承担责任,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之外的服务。

采购人因自身原因,例如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后发现采购需求需要修改、中止(或终止)采购活动等,导致项目失败或者重新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与成交供应商协商解除合同,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和主管领导签名)向市财政局和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平分中心说明情况,并在网上公示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选择一个成交供应商。如果需要选择两个或以上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工作开始之前获得市财政局批准,并在采购公告中说明。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失败:

(一)到报价截止时间止,没有供应商报价;

(二)采购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所有参加网上“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报价的供应商及其提供的货物服务均不符合采购需求,不选择任何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

(三)采购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成交结果;

(四)采购过程中,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平分中心网或开平市政府采购网遭受病毒侵袭或黑客攻击;

(五)在报价结束后至确认采购结果期限结束前,采购人需要修改采购需求的(应当在确认结果期限内不选择任何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六)其他无法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情形。

第十八条   如出现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平分中心网或开平市政府采购网的网络调整或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不能在项目报价截止时间内正常、及时报价的,采购人可以相应将报价截止时间延迟。

第十九条   以下行为属于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供应商应当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一)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提出撤回、修改或取消报价的;

(二)在确定成交结果之后至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前,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的;

(三)主要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四)成交供应商无法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提供有关服务的;

(五)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限、服务地点、数量和质量等方面存在违约情形的;

(六)验收不合格的;

(七)验收合格后,供应商无法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

(八)供应商提供伪造、变造或虚假文件的;

(九)通过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或破坏通信等手段干扰或阻止“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正常进行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对于采购失败的项目应重新进行网上报价或经市财政局批准后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对于时间紧急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采用“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不能满足采购需要的,采购人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在批准后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平分中心负责维护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平分中心网和开平市政府采购网的安全,保证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电子采购平台”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自行处理网上报价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在网上报价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当报告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一)供应商报价内容虚假;

(二)成交供应商无故放弃成交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网上报价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通知由开平市财政局、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平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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