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2017〕101号
关于印发《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会议制度
(试行)》等三项河长制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开平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开委办〔2017〕14号)和《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大委〔2017〕67号)的工作部署要求,为确保我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落实到位,建立健全我镇河长制工作长效机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会议制度(试行)》等三项河长制相关配套制度。现将《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会议制度(试行)》、《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和《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巡查制度(试行)》等三项河长制相关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会议制度(试行)
2、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3、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巡查制度(试行)
开平市大沙镇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4日
附件1
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会议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河长议事程序,根据《开平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开委办〔2017〕14号)和《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大委〔2017〕6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会议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大沙镇本级河长会议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议分类】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会议具体分为镇级总河长会议、镇级河长会议、镇河长制办公室会议。
第二章 镇级总河长会议
第四条 【组成人员】镇级总河长会议由镇级总河长或总河长委托副总河长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成员由镇级总河长、镇级副总河长、镇级河长、各村(居)河长、镇河长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其他会议成员由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五条 【会议频次】镇级总河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如有必要,经镇级总河长同意,可适时召开。由镇河长办公室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镇党政办公室审核,呈镇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
第六条 【研究事项】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省、江门和开平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
(二)讨论决定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重大事项、重要规划、重要制度和政策文件;
(三)协调解决大沙镇实施河长制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重点难点问题, 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各村(居)之间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争议;
(四)总结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研究确定全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年度工作要点;
(五)研究决定河长制年度考核和激励问责事项;
(六)研究经镇级总河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议题提出】会议成员可以提出议题建议,由镇河长办公室汇总整理,经镇河长办公室负责同志初审后,按程序报送党政办公室审核,呈会议主持领导审定。除紧急情况外,会议议题必须在会前经过充分讨论、酝酿,各有关部门意见基本统一,避免在会议讨论时出现原则性或大的意见分歧。
第八条 【会务工作】镇级总河长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指导,镇河长办公室承办。以会议通知形式明确会议议题和汇报材料要求,一般情况下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送达会议成员。
第九条 【汇报和请假要求】会议议题一般由牵头负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列席会议的单位,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参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才能委托副职参加。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镇级总河长请假,并报镇河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镇河长办公室负责,经镇河长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初审后,按程序报送党政办公室审核,呈会议主持领导签发。
第十一条 【议定事项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决议执行牵头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镇河长办公室提交决议实施进度安排的书面计划,跨年度的工作需提交当年度工作计划。在既定实施期限内未完成,或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牵头单位须在办理时限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镇河长办公室书面说明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等。镇河长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对未能按要求落实议定事项或整改不到位的,上报街级总河长,按规定进行问责。执行中如有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向镇河长办公室报告,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镇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报告。
第三章 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第十二条 【组成人员】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领导小组组长委托的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村(居)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频次】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研究事项】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研究贯彻镇级总河长会议的重大决策;
(二)研究提交镇级总河长会议议定的事项;
(三)审议领导小组议事工作规则及相关制度;
(四)通报各村(居)、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进展情况,研究存在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五)研究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会务工作】会议议题按程序报请领导小组组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指导,镇河长办公室承办。会议材料于会前2个工作日送达会议成员。
第十六条 【汇报和请假要求】会议议题一般由牵头负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与议题有直接关系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不能出席领导小组会议的,必须向领导小组组长请假,并报镇河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会议纪要】会议由镇河长办公室专人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报送镇党政办公室审核后,呈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十八条 【议定事项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由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镇河长办公室要对会议议定事项跟踪督办,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第四章 镇级河长会议
第十九条 【组成人员】镇级河长会议由大沙镇河流(水库)的镇级河长分别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成员由河流(水库)的镇级河长、村(居)级河长、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第二十条 【会议频次】镇级河长会议以河流(水库)为单位召开,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可结合镇级河长巡查责任河流(水库)时组织召开。由镇级河长办公室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镇党政办公室审核,呈镇级河长审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事项】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研究贯彻中央、省、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
(二)研究贯彻落实镇级总河长会议决议部署;
(三)研究责任河流(水库)河长制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推进措施、配套制度等,协调解决跨区域管理等重点难点问题;
(四)研究部署和指导开展河流(水库)“一河一策”实施工作;
(五)研究责任河流(水库)相关各村(居)河长制考核问责和激励机制等事项;
(六)研究经镇级河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议题提出】会议成员可以提出议题建议,经镇级河长办公室汇总审核后,呈会议主持领导审定。
第二十三条 【会务工作】镇级河长会议的会务工作,由镇级河长办公室指导,镇级河长办公室或责任河流(水库)相关村(居)具体承办。
第二十四条 【汇报和请假要求】会议议题一般由镇级河长以及办事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汇报。不能出席镇级河长会议的,必须向镇级河长请假,并报镇河长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镇级河长办公室负责,呈召集会议的镇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二十六条 【议定事项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有关村(居)及单位须严格执行。镇级河长及其所在单位负责跟踪督办,并及时将决议实施情况报告镇级河长,抄送镇河长办公室。对未能按要求落实议定事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进行问责。执行中如有问题,有关村(居)及单位应及时向镇河长办公室报告,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镇级河长报告。
第五章 镇河长制办公室会议
第二十七条 【组成人员】镇河长制办公室会议由镇河长办主任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成员为镇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各村(居)、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二十八条【会议频次】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九条 【研究事项】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研究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重大决策;
(二)研究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事项;
(三)研究协调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通报河长制各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五)研究经镇河长办主任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会务工作】会务工作由镇河长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一条 【议定事项落实】镇河长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和跟踪督办会议议定相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解释单位】本制度由镇河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施行时间】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推动河长制工作落实,根据《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大委〔2017〕6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大沙镇对各村(居)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
第三条 【基本原则】督察督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深入、实事求是、强化整改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形式和督察内容
第四条 【组织形式】督察工作在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城建与环保局、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等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以下简称镇级责任单位)负责对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镇河长办公室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督察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镇级责任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可商请镇党政办有关人员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第五条 【督察内容】督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决策部署情况。中央、省和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的传达学习、工作部署、宣传动员等情况。
(二)实施河库管理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中央、省、市及地方河库管理保护和河长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工作目标设定和主要任务细化、实化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中央、省、市总体要求和地方实际情况。
(四)组织体系建设情况。河库名录划定情况,河长体系建立情况,部门分工与责任落实情况,河长制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河库管理保护、执法监督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河库治理、养护、保洁等实施情况。
(五)河长履职情况。河长分别对辖区内河长制工作和相应河库管理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以及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情况。
(六)落实河长制各项任务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一河一策”推行情况。
(七)工作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部门联动和流域统筹机制、河库管理保护长效机制、考核问责和激励机制、“互联网+河长制”信息化保障机制等机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河长会议制度、河长巡查制度、工作督察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落实特定事项或任务情况。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镇级河长会议决策部署和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和镇级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以往督察发现问题和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督察重点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进行适当调整。其中,2017年围绕全面建立河长制的工作目标,重点督察各地实施方案、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制度和政策措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等“四个到位”落实情况;从2018年起,围绕实现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的总目标,重点督察河长履职情况和河长制主要任务落实情况。
第三章 督察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督察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督察工作分为定期督察、专项督察和日常督察。
定期督察是对河长制工作的全面性督察,督察事项涵盖全部督察内容,每半年开展一次,年中和年底各一次。
专项督察是对河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察,主要针对特定事项或任务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察。
日常督察是对河长制工作的日常性督察,主要针对巡查监测、媒体曝光和公众投诉等暴露的一般性河库管理保护问题,适时开展督察。
第七条 【督察程序】督察程序主要包括:
(一)督察准备。镇河长办公室制定督察方案,组建督察组,明确督察时间、督察对象、督察内容,梳理查阅资料清单、问题线索等。
(二)督察实施。镇河长办公室向被督察各村(居)发送督察通知书,督察组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与有关河长及村居干部开展个别谈话、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察组向镇河长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由镇河长办公室汇总审核后视情况报镇总河长、副总河长和相关村(居)级河长。其中每半年一次的定期督察报告经镇河长办公室汇总形成全镇督察报告后,报镇领导小组、总河长、副总河长。
(四)督察反馈。镇河长办公室结合督察报告,将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按一村(居)一单方式反馈给被督察村(居)党委(总支、支部)和村(居)委会、级河长。
(五)督察整改。被督察村(居)按照督察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况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专项督察。
(六)督察台账。督察镇级责任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并报镇级河长办公室备案。
日常督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简化程序,尽可能采取电话督察、书面督察或会议督察等便捷方式。
第四章 督察纪律和结果运用
第八条 【督察纪律】督察组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严格遵守回避、保密规定和八项规定等制度;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要及时向镇河长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结果运用】每年1月,镇河长办公室在全镇范围内对上一年督察、整改情况进行通报。督察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河长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连续两次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由镇领导河长实行警示约谈;对在工作落实中不作为、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解释单位】本制度由镇河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施行时间】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巡查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有效落实河长履职责任,明确河长巡查江河塘库(以下简称为河库)的工作要求,根据《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大委〔2017〕67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大沙镇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的河库巡查工作。
第三条 【工作职责】河长是河库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巡查过程中发现或投诉举报问题的处理负总责。
第四条 【巡查组织】河长巡查河库由河长提出,明确巡查时间、巡查河段、巡查重点等。大沙镇制定巡查工作方案,报河长同意后执行;巡查相关组织工作由镇河长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巡查方式】河长巡查河库可以采用现场巡查,也可以采用远程视频巡查,或两者结合进行。
第二章 巡查频次和职责内容
第六条 【巡查频次】镇级河长对责任河库的巡查频次一般一月一次,村级河长对责任河库的巡查频次一般一周一次。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可视情况增加巡查次数。
第七条 【巡查职责】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巡查职责如下:
(一)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围绕江门市河长巡河“三个清单”(江河发〔2017〕2号)工作要求,督导解决辖区内落实河长制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
(二)镇级河长指导落实责任河湖相关保护与治理工作,督导村(居)相关责任单位及村(居)河长履行职责,完成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
(三)村(居)级河长组织实施责任河库相关保护、治理与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督导村级河长履行职责,完成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
(四)村级河长巡查监督责任河库日常保洁、沿岸垃圾处理、河库排污口违规排、水事违法事件等,及时上报并配合上级河长及相关职能部门完成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巡查内容】河长巡查责任河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河库水面、岸边保洁情况,河道管理范围违法建筑物、堆场情况;
(二)河库跨界断面的水量水质监测情况;
(三)河库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情况;
(四)河库防洪减灾等工程建设和维护情况;
(五)河长制实施情况;
(六)此前巡查发现、投诉举报或下级河长上报的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七)其他影响河库健康的问题。
第三章 巡查结果与问题处理
第九条 【巡查会议】根据工作实际,河长巡查期间可组织召开巡查会议,听取下级河长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汇报,了解河库现状、存在主要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期限等,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内容和具体措施。
第十条 【巡查记录】巡查可形成会议纪要或记录台账,作为河长巡查河库、履行河长职责的依据。
第十一条【问题交办】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村级河长应及时报告镇级河长,必要时由上报市级河长。镇级河长要及时交由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相关责任单位接到河长交办的有关问题,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按照要求期限进行处理并书面答复河长。镇河长办公室要对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记录,确保问题解决到位。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镇河长办公室应在河长巡查期间通过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方式将投诉举报电话向公众进行公布,落实专人接听受理,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对各类投诉举报问题要做好记录工作并及时核实。对于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河长应参照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及时予以解决。
第四章 监督整改
第十三条 【监督整改】镇河长办公室负责对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重点项目的推进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督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反馈。问题的监督和整改情况,将纳入河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解释单位】本制度由镇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施行时间】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大府〔2017〕101号
关于印发《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会议制度
(试行)》等三项河长制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开平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开委办〔2017〕14号)和《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大委〔2017〕67号)的工作部署要求,为确保我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落实到位,建立健全我镇河长制工作长效机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会议制度(试行)》等三项河长制相关配套制度。现将《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会议制度(试行)》、《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和《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巡查制度(试行)》等三项河长制相关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会议制度(试行)
2、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3、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巡查制度(试行)
开平市大沙镇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4日
附件1
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会议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河长议事程序,根据《开平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开委办〔2017〕14号)和《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大委〔2017〕6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会议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大沙镇本级河长会议管理工作。
第三条【会议分类】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会议具体分为镇级总河长会议、镇级河长会议、镇河长制办公室会议。
第二章 镇级总河长会议
第四条 【组成人员】镇级总河长会议由镇级总河长或总河长委托副总河长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成员由镇级总河长、镇级副总河长、镇级河长、各村(居)河长、镇河长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其他会议成员由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五条 【会议频次】镇级总河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如有必要,经镇级总河长同意,可适时召开。由镇河长办公室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镇党政办公室审核,呈镇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
第六条 【研究事项】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省、江门和开平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
(二)讨论决定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重大事项、重要规划、重要制度和政策文件;
(三)协调解决大沙镇实施河长制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重点难点问题, 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各村(居)之间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争议;
(四)总结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研究确定全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年度工作要点;
(五)研究决定河长制年度考核和激励问责事项;
(六)研究经镇级总河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议题提出】会议成员可以提出议题建议,由镇河长办公室汇总整理,经镇河长办公室负责同志初审后,按程序报送党政办公室审核,呈会议主持领导审定。除紧急情况外,会议议题必须在会前经过充分讨论、酝酿,各有关部门意见基本统一,避免在会议讨论时出现原则性或大的意见分歧。
第八条 【会务工作】镇级总河长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指导,镇河长办公室承办。以会议通知形式明确会议议题和汇报材料要求,一般情况下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送达会议成员。
第九条 【汇报和请假要求】会议议题一般由牵头负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列席会议的单位,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参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才能委托副职参加。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镇级总河长请假,并报镇河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镇河长办公室负责,经镇河长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初审后,按程序报送党政办公室审核,呈会议主持领导签发。
第十一条 【议定事项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决议执行牵头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镇河长办公室提交决议实施进度安排的书面计划,跨年度的工作需提交当年度工作计划。在既定实施期限内未完成,或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牵头单位须在办理时限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镇河长办公室书面说明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等。镇河长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对未能按要求落实议定事项或整改不到位的,上报街级总河长,按规定进行问责。执行中如有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向镇河长办公室报告,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镇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报告。
第三章 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第十二条 【组成人员】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领导小组组长委托的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村(居)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频次】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研究事项】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研究贯彻镇级总河长会议的重大决策;
(二)研究提交镇级总河长会议议定的事项;
(三)审议领导小组议事工作规则及相关制度;
(四)通报各村(居)、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进展情况,研究存在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五)研究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会务工作】会议议题按程序报请领导小组组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指导,镇河长办公室承办。会议材料于会前2个工作日送达会议成员。
第十六条 【汇报和请假要求】会议议题一般由牵头负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与议题有直接关系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不能出席领导小组会议的,必须向领导小组组长请假,并报镇河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会议纪要】会议由镇河长办公室专人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报送镇党政办公室审核后,呈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十八条 【议定事项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由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镇河长办公室要对会议议定事项跟踪督办,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第四章 镇级河长会议
第十九条 【组成人员】镇级河长会议由大沙镇河流(水库)的镇级河长分别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成员由河流(水库)的镇级河长、村(居)级河长、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第二十条 【会议频次】镇级河长会议以河流(水库)为单位召开,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可结合镇级河长巡查责任河流(水库)时组织召开。由镇级河长办公室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镇党政办公室审核,呈镇级河长审定。
第二十一条 【研究事项】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研究贯彻中央、省、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
(二)研究贯彻落实镇级总河长会议决议部署;
(三)研究责任河流(水库)河长制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推进措施、配套制度等,协调解决跨区域管理等重点难点问题;
(四)研究部署和指导开展河流(水库)“一河一策”实施工作;
(五)研究责任河流(水库)相关各村(居)河长制考核问责和激励机制等事项;
(六)研究经镇级河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议题提出】会议成员可以提出议题建议,经镇级河长办公室汇总审核后,呈会议主持领导审定。
第二十三条 【会务工作】镇级河长会议的会务工作,由镇级河长办公室指导,镇级河长办公室或责任河流(水库)相关村(居)具体承办。
第二十四条 【汇报和请假要求】会议议题一般由镇级河长以及办事处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汇报。不能出席镇级河长会议的,必须向镇级河长请假,并报镇河长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镇级河长办公室负责,呈召集会议的镇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二十六条 【议定事项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有关村(居)及单位须严格执行。镇级河长及其所在单位负责跟踪督办,并及时将决议实施情况报告镇级河长,抄送镇河长办公室。对未能按要求落实议定事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进行问责。执行中如有问题,有关村(居)及单位应及时向镇河长办公室报告,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镇级河长报告。
第五章 镇河长制办公室会议
第二十七条 【组成人员】镇河长制办公室会议由镇河长办主任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成员为镇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各村(居)、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二十八条【会议频次】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九条 【研究事项】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研究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重大决策;
(二)研究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事项;
(三)研究协调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通报河长制各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五)研究经镇河长办主任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会务工作】会务工作由镇河长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一条 【议定事项落实】镇河长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和跟踪督办会议议定相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解释单位】本制度由镇河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施行时间】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推动河长制工作落实,根据《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大委〔2017〕6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大沙镇对各村(居)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
第三条 【基本原则】督察督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深入、实事求是、强化整改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形式和督察内容
第四条 【组织形式】督察工作在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城建与环保局、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等镇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以下简称镇级责任单位)负责对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镇河长办公室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督察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镇级责任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可商请镇党政办有关人员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第五条 【督察内容】督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决策部署情况。中央、省和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的传达学习、工作部署、宣传动员等情况。
(二)实施河库管理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中央、省、市及地方河库管理保护和河长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工作目标设定和主要任务细化、实化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中央、省、市总体要求和地方实际情况。
(四)组织体系建设情况。河库名录划定情况,河长体系建立情况,部门分工与责任落实情况,河长制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河库管理保护、执法监督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河库治理、养护、保洁等实施情况。
(五)河长履职情况。河长分别对辖区内河长制工作和相应河库管理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以及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情况。
(六)落实河长制各项任务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一河一策”推行情况。
(七)工作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部门联动和流域统筹机制、河库管理保护长效机制、考核问责和激励机制、“互联网+河长制”信息化保障机制等机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河长会议制度、河长巡查制度、工作督察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落实特定事项或任务情况。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镇级河长会议决策部署和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和镇级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以往督察发现问题和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督察重点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进行适当调整。其中,2017年围绕全面建立河长制的工作目标,重点督察各地实施方案、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制度和政策措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等“四个到位”落实情况;从2018年起,围绕实现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的总目标,重点督察河长履职情况和河长制主要任务落实情况。
第三章 督察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督察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督察工作分为定期督察、专项督察和日常督察。
定期督察是对河长制工作的全面性督察,督察事项涵盖全部督察内容,每半年开展一次,年中和年底各一次。
专项督察是对河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察,主要针对特定事项或任务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察。
日常督察是对河长制工作的日常性督察,主要针对巡查监测、媒体曝光和公众投诉等暴露的一般性河库管理保护问题,适时开展督察。
第七条 【督察程序】督察程序主要包括:
(一)督察准备。镇河长办公室制定督察方案,组建督察组,明确督察时间、督察对象、督察内容,梳理查阅资料清单、问题线索等。
(二)督察实施。镇河长办公室向被督察各村(居)发送督察通知书,督察组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与有关河长及村居干部开展个别谈话、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察组向镇河长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由镇河长办公室汇总审核后视情况报镇总河长、副总河长和相关村(居)级河长。其中每半年一次的定期督察报告经镇河长办公室汇总形成全镇督察报告后,报镇领导小组、总河长、副总河长。
(四)督察反馈。镇河长办公室结合督察报告,将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按一村(居)一单方式反馈给被督察村(居)党委(总支、支部)和村(居)委会、级河长。
(五)督察整改。被督察村(居)按照督察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况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专项督察。
(六)督察台账。督察镇级责任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并报镇级河长办公室备案。
日常督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简化程序,尽可能采取电话督察、书面督察或会议督察等便捷方式。
第四章 督察纪律和结果运用
第八条 【督察纪律】督察组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严格遵守回避、保密规定和八项规定等制度;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要及时向镇河长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结果运用】每年1月,镇河长办公室在全镇范围内对上一年督察、整改情况进行通报。督察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河长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连续两次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由镇领导河长实行警示约谈;对在工作落实中不作为、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解释单位】本制度由镇河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施行时间】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巡查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有效落实河长履职责任,明确河长巡查江河塘库(以下简称为河库)的工作要求,根据《大沙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大委〔2017〕67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大沙镇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的河库巡查工作。
第三条 【工作职责】河长是河库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巡查过程中发现或投诉举报问题的处理负总责。
第四条 【巡查组织】河长巡查河库由河长提出,明确巡查时间、巡查河段、巡查重点等。大沙镇制定巡查工作方案,报河长同意后执行;巡查相关组织工作由镇河长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巡查方式】河长巡查河库可以采用现场巡查,也可以采用远程视频巡查,或两者结合进行。
第二章 巡查频次和职责内容
第六条 【巡查频次】镇级河长对责任河库的巡查频次一般一月一次,村级河长对责任河库的巡查频次一般一周一次。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可视情况增加巡查次数。
第七条 【巡查职责】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巡查职责如下:
(一)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围绕江门市河长巡河“三个清单”(江河发〔2017〕2号)工作要求,督导解决辖区内落实河长制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
(二)镇级河长指导落实责任河湖相关保护与治理工作,督导村(居)相关责任单位及村(居)河长履行职责,完成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
(三)村(居)级河长组织实施责任河库相关保护、治理与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督导村级河长履行职责,完成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
(四)村级河长巡查监督责任河库日常保洁、沿岸垃圾处理、河库排污口违规排、水事违法事件等,及时上报并配合上级河长及相关职能部门完成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巡查内容】河长巡查责任河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河库水面、岸边保洁情况,河道管理范围违法建筑物、堆场情况;
(二)河库跨界断面的水量水质监测情况;
(三)河库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情况;
(四)河库防洪减灾等工程建设和维护情况;
(五)河长制实施情况;
(六)此前巡查发现、投诉举报或下级河长上报的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七)其他影响河库健康的问题。
第三章 巡查结果与问题处理
第九条 【巡查会议】根据工作实际,河长巡查期间可组织召开巡查会议,听取下级河长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汇报,了解河库现状、存在主要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期限等,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内容和具体措施。
第十条 【巡查记录】巡查可形成会议纪要或记录台账,作为河长巡查河库、履行河长职责的依据。
第十一条【问题交办】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村级河长应及时报告镇级河长,必要时由上报市级河长。镇级河长要及时交由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相关责任单位接到河长交办的有关问题,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按照要求期限进行处理并书面答复河长。镇河长办公室要对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记录,确保问题解决到位。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镇河长办公室应在河长巡查期间通过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方式将投诉举报电话向公众进行公布,落实专人接听受理,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对各类投诉举报问题要做好记录工作并及时核实。对于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河长应参照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及时予以解决。
第四章 监督整改
第十三条 【监督整改】镇河长办公室负责对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重点项目的推进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督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反馈。问题的监督和整改情况,将纳入河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解释单位】本制度由镇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施行时间】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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