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教〔2017〕4号
关于做好2016年度
开平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民办教育机构: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粤教职〔2001〕60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粤教策〔2007〕37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措施》(江府〔2016〕25号)和《开平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实施细则》(开教〔2017〕3号)及省、市年度检查文件通知精神,现就我市民办教育机构实施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对象:2016年9月1日之前批准成立的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培训中心或学校,下同)应依法参加年度检查。
二、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纪、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9、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11、各项扶困助学政策的落实情况;
12、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落实情况。
三、年度检查的步骤和方式
1、自查阶段
3月份为自查阶段。民办教育机构对照年度检查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要求,逐项进行自查,撰写自查报告,并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出具审计报告。
2、检查阶段
4月份为实地检查阶段。教育局成由职成办、基教股、政教股、人事股、计财股、小学股等业务股室人员参加的检查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教育机构进行检查。(检查时间届时具体分别通知)
实地检查时各教育机构需提供如下材料:
(1)办学许可证、消防验收意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收费备案文件等;
(2)学校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收退费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3)学生学籍档案(或培训学员档案);
(4)安全防范情况(人防、物防、技防);
(5)校车安全管理台账(无校车的不用提供);
(6)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及管理制度;
(7)安全教育台账及管理制度;
(8)消防设施和用电标识;
(9)校长(园长)及教职员工的聘任合同、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会计资格证书等证件。当年教职工购买社保的清单;
(10)提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佐证材料。
3、结论阶段
年度检查结论根据自查和实地检查情况,于5月份形成年度检查结论。
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并在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要保留原有年度检查记录。年度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教育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于当年7月底前完成整改。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或两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年度检查材料上报时间及清单:
各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材料必须在3月31日前上报市教育局职成办。上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0(开平市民办教育机构2016年度检查材料登记表)。
《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要求采用教育局下发的统一式样,《工作总结》字数一般在2000字以上,统一用A4纸,标题用二号宋体,正文用四号宋体,左侧装订。
以上材料,请各教育机构用纸皮档案袋按序号顺序封装(不用固订),并在档案袋面上粘贴《开平市民办教育机构2016年度检查材料登记表》,《登记表》中“上交情况”一栏内容由教育局职成办人员填写。
五、其他事项
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教育机构每年经教育部门年检合格后,教育机构持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还需按发证机关的要求办理年检手续,确保证件有效。
附件:1、开平市民办教育机构2016年度检查备查表;
2、开平市民办教育机构聘任教职工情况表;
3、开平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手册;
4、开平市民办幼儿园年度检查手册;
5、开平市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手册;
6、开平市民办教育机构2017年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7、2016年收入支出表;
8、2016年资产负债表;
9、开平市民办幼儿园“两教一保”人员情况登记表;
10、开平市民办教育机构2016年度检查材料登记表。
2017年2月14日
相关附件:
开教〔2017〕4号
关于做好2016年度
开平市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民办教育机构: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粤教职〔2001〕60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粤教策〔2007〕37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措施》(江府〔2016〕25号)和《开平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实施细则》(开教〔2017〕3号)及省、市年度检查文件通知精神,现就我市民办教育机构实施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对象:2016年9月1日之前批准成立的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培训中心或学校,下同)应依法参加年度检查。
二、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纪、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9、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11、各项扶困助学政策的落实情况;
12、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落实情况。
三、年度检查的步骤和方式
1、自查阶段
3月份为自查阶段。民办教育机构对照年度检查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要求,逐项进行自查,撰写自查报告,并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出具审计报告。
2、检查阶段
4月份为实地检查阶段。教育局成由职成办、基教股、政教股、人事股、计财股、小学股等业务股室人员参加的检查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教育机构进行检查。(检查时间届时具体分别通知)
实地检查时各教育机构需提供如下材料:
(1)办学许可证、消防验收意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收费备案文件等;
(2)学校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收退费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3)学生学籍档案(或培训学员档案);
(4)安全防范情况(人防、物防、技防);
(5)校车安全管理台账(无校车的不用提供);
(6)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及管理制度;
(7)安全教育台账及管理制度;
(8)消防设施和用电标识;
(9)校长(园长)及教职员工的聘任合同、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会计资格证书等证件。当年教职工购买社保的清单;
(10)提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佐证材料。
3、结论阶段
年度检查结论根据自查和实地检查情况,于5月份形成年度检查结论。
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并在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要保留原有年度检查记录。年度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教育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于当年7月底前完成整改。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或两年不参加年度检查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年度检查材料上报时间及清单:
各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材料必须在3月31日前上报市教育局职成办。上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0(开平市民办教育机构2016年度检查材料登记表)。
《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要求采用教育局下发的统一式样,《工作总结》字数一般在2000字以上,统一用A4纸,标题用二号宋体,正文用四号宋体,左侧装订。
以上材料,请各教育机构用纸皮档案袋按序号顺序封装(不用固订),并在档案袋面上粘贴《开平市民办教育机构2016年度检查材料登记表》,《登记表》中“上交情况”一栏内容由教育局职成办人员填写。
五、其他事项
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教育机构每年经教育部门年检合格后,教育机构持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还需按发证机关的要求办理年检手续,确保证件有效。
附件:1、开平市民办教育机构2016年度检查备查表;
2、开平市民办教育机构聘任教职工情况表;
3、开平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手册;
4、开平市民办幼儿园年度检查手册;
5、开平市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手册;
6、开平市民办教育机构2017年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7、2016年收入支出表;
8、2016年资产负债表;
9、开平市民办幼儿园“两教一保”人员情况登记表;
10、开平市民办教育机构2016年度检查材料登记表。
2017年2月14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