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各校外培训机构:
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8号)(附件2)。而我省教育厅分别在9月和5月印发了《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粤教督函〔2018〕52号)(附件3),《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粤教策〔2018〕6号)(附件4)。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序发展,是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的关键,国务院和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高度重视,请各校外培训机构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对机构内部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自查及整改。
一、按照上级要求及我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小组的工作安排,现就相关事项重点强调如下:
(一)依法进行办学审批登记。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并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
(二)确保安全条件符合要求。机构办学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合理安排培训活动,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三)严格教师聘用资格条件。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将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机构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四)规范培训内容安排。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类培训,应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将所办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事项每个季度第一周必须报市教育局备案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五)严格遵守培训时间要求。培训时间不得和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六)严禁开展提前超纲教学。严禁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提前教学”、“超纲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教学行为。各机构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为名提前开展小学课程教学,涉及学龄前幼儿教育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七)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目前已经收取的费用,时段最长不能超过本学期期末,已超过的,限2018年10月31日前妥善退还,相关机构应建立退费管理规定,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自本通知之日起,新收费时段超过3个月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禁止机构培训活动与学校招生入学挂钩。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校外培训机构、有关学校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问题。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应严格执行建筑、消防、环保、饮食、疾控、治安等安全规范要求。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达到有关人防、物防、技防标准,并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场地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部位以及在实施“1对1”辅导的场合安装必要的视频监控设施。教学场所采光照明、课桌椅配备、电子产品使用必须达标。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关停整改。
负面清单: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及其它有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在校外培训机构内设置食堂、小卖部开展经营。
(二)校外培训机构的资质问题。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其网站及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章程、管理制度、收退费规定、合同样本、投诉电话、教师信息等,进行亮证办学。“无证(指办学许可证,下同)无照(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的应立即关停。“无证有照”(主要指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前已经在市场监管部门直接登记注册的教育类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先暂停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类招生或者停止校外培训,选择不再开展校外培训的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选择继续开展校外培训的应在整改期内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办理变更登记。
负面清单:未取得办学资质(即办学许可证)的主体不得非法从事教育及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类培训业务;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各类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未经教育部门前置许可的校外培训机构名称不得使用“教育”“学校”等字样;未经市教育局批准,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取得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相关经营许可不得擅自提供线上教学服务。
(三)校外培训机构的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校外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各类宣传广告内容应当准确真实、规范合法并向市教育局备案。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负面清单:不得夸大培训效果,不得误导学生、家长或引发歧义;不得做出明示或者暗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收费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不得泄露学员个人信息和家庭信息;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四)校外培训机构的违规办学行为问题。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应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将所办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事项报市教育局备案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清理规范竞赛的有关规定。
负面清单:文化课程类培训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严禁拔高教学要求,严禁加快教学进度,严禁增加教学难度;未通过市教育局备案审核的文化课程类培训班次不得招生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严禁与中小学校联合招生,严禁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严禁民办中小学校通过培训机构推荐生源或搞变相招生考试。
(五)校外培训机构的违规聘用师资问题。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聘用任课教师也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并予以公示,其中聘用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并在其网站及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负面清单: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兼课;不得为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提供场地等条件;不得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学科知识培训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聘用无资质的外籍人员充任教师;严禁联手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严禁联手中小学教师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培训机构培训。
下一步,市教育局将继续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检查,结合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等情况,深入开展明察暗访,对违法违规办学的机构将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责令停止办学等行政处罚,同时将相关结果纳入机构办学黑名单并公开发布。请各校外培训机构严肃对待,积极落实法人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办学。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
发〔2018〕80号);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
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8号);
3、《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
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粤教督函〔2018〕52号);
4、《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
准〉的通知》(粤教策〔2018〕6号)。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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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各校外培训机构:
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8号)(附件2)。而我省教育厅分别在9月和5月印发了《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粤教督函〔2018〕52号)(附件3),《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粤教策〔2018〕6号)(附件4)。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序发展,是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的关键,国务院和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高度重视,请各校外培训机构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对机构内部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自查及整改。
一、按照上级要求及我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小组的工作安排,现就相关事项重点强调如下:
(一)依法进行办学审批登记。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并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
(二)确保安全条件符合要求。机构办学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合理安排培训活动,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三)严格教师聘用资格条件。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将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机构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四)规范培训内容安排。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类培训,应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将所办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事项每个季度第一周必须报市教育局备案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五)严格遵守培训时间要求。培训时间不得和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六)严禁开展提前超纲教学。严禁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提前教学”、“超纲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教学行为。各机构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为名提前开展小学课程教学,涉及学龄前幼儿教育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七)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目前已经收取的费用,时段最长不能超过本学期期末,已超过的,限2018年10月31日前妥善退还,相关机构应建立退费管理规定,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自本通知之日起,新收费时段超过3个月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禁止机构培训活动与学校招生入学挂钩。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校外培训机构、有关学校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问题。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应严格执行建筑、消防、环保、饮食、疾控、治安等安全规范要求。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达到有关人防、物防、技防标准,并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场地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部位以及在实施“1对1”辅导的场合安装必要的视频监控设施。教学场所采光照明、课桌椅配备、电子产品使用必须达标。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关停整改。
负面清单: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及其它有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在校外培训机构内设置食堂、小卖部开展经营。
(二)校外培训机构的资质问题。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其网站及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章程、管理制度、收退费规定、合同样本、投诉电话、教师信息等,进行亮证办学。“无证(指办学许可证,下同)无照(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的应立即关停。“无证有照”(主要指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前已经在市场监管部门直接登记注册的教育类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先暂停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类招生或者停止校外培训,选择不再开展校外培训的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选择继续开展校外培训的应在整改期内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办理变更登记。
负面清单:未取得办学资质(即办学许可证)的主体不得非法从事教育及开展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类培训业务;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各类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未经教育部门前置许可的校外培训机构名称不得使用“教育”“学校”等字样;未经市教育局批准,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取得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相关经营许可不得擅自提供线上教学服务。
(三)校外培训机构的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校外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各类宣传广告内容应当准确真实、规范合法并向市教育局备案。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负面清单:不得夸大培训效果,不得误导学生、家长或引发歧义;不得做出明示或者暗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收费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不得泄露学员个人信息和家庭信息;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四)校外培训机构的违规办学行为问题。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应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将所办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事项报市教育局备案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清理规范竞赛的有关规定。
负面清单:文化课程类培训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严禁拔高教学要求,严禁加快教学进度,严禁增加教学难度;未通过市教育局备案审核的文化课程类培训班次不得招生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严禁与中小学校联合招生,严禁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严禁民办中小学校通过培训机构推荐生源或搞变相招生考试。
(五)校外培训机构的违规聘用师资问题。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聘用任课教师也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并予以公示,其中聘用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并在其网站及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负面清单: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兼课;不得为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提供场地等条件;不得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学科知识培训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聘用无资质的外籍人员充任教师;严禁联手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严禁联手中小学教师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培训机构培训。
下一步,市教育局将继续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检查,结合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等情况,深入开展明察暗访,对违法违规办学的机构将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责令停止办学等行政处罚,同时将相关结果纳入机构办学黑名单并公开发布。请各校外培训机构严肃对待,积极落实法人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办学。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
发〔2018〕80号);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
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8号);
3、《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
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粤教督函〔2018〕52号);
4、《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
准〉的通知》(粤教策〔2018〕6号)。
2018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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