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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科工商务局(信息化推进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撰写时间:2017-06-05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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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科工商务局(信息化推进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量化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认定 处罚种类及幅度
1 教育、医疗卫生、供电、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环保等公共服务机构,拒绝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过程等信息通过网站及其他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的 自第一次责令改正起,逾期一个月不改正的 处以5000元的罚款 1、《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供电、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环保等公共服务机构,拒绝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过程等信息通过网站及其他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由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电、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环保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过程等信息通过网站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准确、便捷地提供与民众生活相关的公共信息服务。
自第一次责令改正起,逾期三个月不改正的 处以1万元的罚款
自第一次责令改正起,逾期六个月不改正的 处以3万元的罚款
2 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的 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达100条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 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
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达500条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达1000条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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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科工商务局(信息化推进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撰写时间:2017-06-05
来源: 本网

开平市科工商务局(信息化推进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量化标准 行政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认定 处罚种类及幅度
1 教育、医疗卫生、供电、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环保等公共服务机构,拒绝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过程等信息通过网站及其他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的 自第一次责令改正起,逾期一个月不改正的 处以5000元的罚款 1、《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供电、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环保等公共服务机构,拒绝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过程等信息通过网站及其他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由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电、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环保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办事过程等信息通过网站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准确、便捷地提供与民众生活相关的公共信息服务。
自第一次责令改正起,逾期三个月不改正的 处以1万元的罚款
自第一次责令改正起,逾期六个月不改正的 处以3万元的罚款
2 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的 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达100条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 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
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达500条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达1000条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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