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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科工商务局(市场建设管理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撰写时间:2017-06-05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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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科工商务局(市场建设管理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违法事实细化情形 裁量标准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发卡企业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后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六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经责令改正1次后才备案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经2次以上责令改正后才备案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责令改正拒不备案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未通过银行转账,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或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记名卡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不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未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未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未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十一 发卡企业预收资金未只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十二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十三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十四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十五 规模发卡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未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未在每年1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十六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十七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十八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没有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没有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情节轻微:逾期没有备案或没有变更备案事项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一般的:超过改正限期1-10日未改正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500元
情节一般的:超过改正限期11-20日未改正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1000元
情节严重的:超过改正限期21-30日未改正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1500元
情节特别严重的:超过改正限期31日及以上未改正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2000元,并向公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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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科工商务局(市场建设管理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撰写时间:2017-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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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科工商务局(市场建设管理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类别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违法事实细化情形 裁量标准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发卡企业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后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六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经责令改正1次后才备案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经2次以上责令改正后才备案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责令改正拒不备案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未通过银行转账,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000元或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000元。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记名卡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不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未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未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未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十一 发卡企业预收资金未只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十二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十三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十四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十五 规模发卡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未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未在每年1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十六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十七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的,且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大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一般的:违反规定 1次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严重的:违反规定2次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情节特别严重的: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公告
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十八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没有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没有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情节轻微:逾期没有备案或没有变更备案事项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一般的:超过改正限期1-10日未改正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500元
情节一般的:超过改正限期11-20日未改正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1000元
情节严重的:超过改正限期21-30日未改正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1500元
情节特别严重的:超过改正限期31日及以上未改正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2000元,并向公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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