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科工商务局(经济运行与产业发展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 |||||
类别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量化标准 | 行政处罚依据 | |
违法情节认定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
民用爆炸物品 | 1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 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第四十四条 | |||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第四十四条 | |||
2 | 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 限期改正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四十五条 | |
逾期不改正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情节严重 |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
3 | 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限期改正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第四十六条 | |
逾期不改正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4 |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责令改正 |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第四十七条 | |
5 | 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 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八条 | |
逾期不改正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
6 | 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 限期改正 |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九条 | |
逾期不改正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许可证 | ||||
7 |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 发生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五十条 |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其许可证 | ||||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8 | 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第五十一条 |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 |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第五十二条 |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 |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第五十三条 |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监控化学品 | 11 | 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 | 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 | 停止施工,拆除生产装置; |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 |
逾期不改的 | 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未经准许,非法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者 |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处20万元罚款 |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
情节严重的 | 停产整顿 | ||||
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 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 | 没收其产品。 |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
逾期不改 | 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处1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处20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除罚款外,责令停产。 | ||||
13 | 未经准许,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者 | 责令改正 | 没收所使用的监控化学品,并处5万元罚款; |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
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 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逾期不改的 | 视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 没收其经营的化学品和经营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
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 | 处违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 | ||||
15 | 非被指定负责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按违反监控化学品经营的有关规定, | 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处罚款2万元 |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细则第五十九条 | ||
非法进出口 | 没收进出口的化学品和非法所得外,处罚款20万元 | ||||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 追究其刑事责任 | ||||
工艺美术保护 | 16 | 伪造或者假冒使用“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证标”的单位和个人 | 限期改正 | 情节轻重,由工艺美术、技术监督和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各自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第三十一条 |
17 | 非法采伐、占用或者破坏传统工艺美术特需的珍稀矿产资源和其他稀缺原材料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第三十二条 | ||
18 |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或者工艺美术珍品证书的 | 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收回认定证书,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第三十四条 | ||
19 |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收受贿赂的;工作严重失职,致使应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未得到有效保护的;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的;其他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 行政处分 |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第三十五条 |
相关附件:
开平市科工商务局(经济运行与产业发展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 |||||
类别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量化标准 | 行政处罚依据 | |
违法情节认定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
民用爆炸物品 | 1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 | 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第四十四条 | |||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第四十四条 | |||
2 | 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 限期改正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四十五条 | |
逾期不改正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情节严重 |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
3 | 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限期改正 |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第四十六条 | |
逾期不改正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4 |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 责令改正 |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第四十七条 | |
5 | 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 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八条 | |
逾期不改正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
6 | 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 限期改正 |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九条 | |
逾期不改正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许可证 | ||||
7 |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 发生 |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五十条 |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其许可证 | ||||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8 | 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第五十一条 |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 |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第五十二条 |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 | 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第五十三条 |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监控化学品 | 11 | 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 | 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 | 停止施工,拆除生产装置; |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 |
逾期不改的 | 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未经准许,非法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者 |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处20万元罚款 |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
情节严重的 | 停产整顿 | ||||
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 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 | 没收其产品。 |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
逾期不改 | 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处1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处20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的 | 除罚款外,责令停产。 | ||||
13 | 未经准许,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者 | 责令改正 | 没收所使用的监控化学品,并处5万元罚款; |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
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 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逾期不改的 | 视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14 | 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 没收其经营的化学品和经营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
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 | 处违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 | ||||
15 | 非被指定负责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按违反监控化学品经营的有关规定, | 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处罚款2万元 |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细则第五十九条 | ||
非法进出口 | 没收进出口的化学品和非法所得外,处罚款20万元 | ||||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 追究其刑事责任 | ||||
工艺美术保护 | 16 | 伪造或者假冒使用“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证标”的单位和个人 | 限期改正 | 情节轻重,由工艺美术、技术监督和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各自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第三十一条 |
17 | 非法采伐、占用或者破坏传统工艺美术特需的珍稀矿产资源和其他稀缺原材料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第三十二条 | ||
18 |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或者工艺美术珍品证书的 | 由省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收回认定证书,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第三十四条 | ||
19 |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收受贿赂的;工作严重失职,致使应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未得到有效保护的;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的;其他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 行政处分 |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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