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已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条件:
1.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2.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天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三、办理程序:
1.召开理(董)事会会议决议。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注销登记的,应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召开理(董)事会议对注销事项进行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董)事审阅、签名。
2.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批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理(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会会议纪要表》(M012表);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会议有关事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M016表);
5.清算组织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并在市级报刊或登记管理机关网站发布的《注销声明》,完成清算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民办学校的印章及财务凭证上交其业务主管单位销毁);
7.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
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9.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网址:http://jmkp.gdnpo.gov.cn/
六、联系方式:
电话:0750-2279069;0750-2382608;
QQ群(开平社会组织登记咨询):463202979
注:申请办理时需提交的资料,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一式2份,有业务主管的单位提交一式3份,并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再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来源: 开平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相关附件:
一、办理对象:
已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条件:
1.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2.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天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三、办理程序:
1.召开理(董)事会会议决议。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注销登记的,应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召开理(董)事会议对注销事项进行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董)事审阅、签名。
2.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批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理(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理(董)事会会议纪要表》(M012表);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会议有关事项,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M016表);
5.清算组织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并在市级报刊或登记管理机关网站发布的《注销声明》,完成清算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民办学校的印章及财务凭证上交其业务主管单位销毁);
7.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
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9.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网址:http://jmkp.gdnpo.gov.cn/
六、联系方式:
电话:0750-2279069;0750-2382608;
QQ群(开平社会组织登记咨询):463202979
注:申请办理时需提交的资料,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一式2份,有业务主管的单位提交一式3份,并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再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来源: 开平市民政局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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