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市人民政府下发通知: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江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3元/小时。
我市上一次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为2015年5月1日。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执行省定的第三类标准,由1350元/元调升至1550元/月,增加200元/月,增幅为14.81%;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3元/小时调升至15.3元/小时,增加2元/小时,增幅为15.04%。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调整劳动者工资,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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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门市人民政府下发通知: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江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3元/小时。
我市上一次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为2015年5月1日。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执行省定的第三类标准,由1350元/元调升至1550元/月,增加200元/月,增幅为14.81%;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3元/小时调升至15.3元/小时,增加2元/小时,增幅为15.04%。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调整劳动者工资,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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