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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促进公办性质幼儿园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撰写时间:2019-08-19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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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促进公办性质幼儿园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开平市促进公办性质幼儿园发展的意见(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13




开平市促进公办性质幼儿园发展的意见

(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提出:“到2020年,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8号)提出:“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到2020年,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比达到50%以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比达到80%以上”的目标,为贯彻落实上述中共中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精神,增加我市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提高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率,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公办性质幼儿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办性质幼儿园类型

第一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幼儿园。

第二类,集体企业、村集体等经济组织利用集体所有的资产和经费举办的幼儿园。此类幼儿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列入公办性质幼儿园统计范围并享受我市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相关扶持政策:

1.幼儿园举办者为集体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

2.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为镇(街)委派的在编在岗人员,园长原则上由镇(街)负责聘任和管理的在编在岗人员担任。

3.公办性质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幼儿园属于公益性幼儿园,收费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模式,但最高收费标准不得突破本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上限。

4.幼儿园财务管理。纳入镇()中心学校管理的公办性质幼儿园的财务管理参照《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办性质幼儿园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开教〔201445)规定执行。由乡镇村(居)委会举办的公办性质幼儿园的财务管理参照镇(街)三资办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其他类举办的公办性质幼儿园的财务管理由举办者所属主管部门确定。

5.新举办的幼儿园办学条件要基本符合《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粤教基〔20121)有关规定标准。

二、公办性质幼儿园管理及职责要求

(一)公办性质幼儿园在行政上隶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办性质幼儿园的设置和布局调整。

(二)公办性质幼儿园应按照省市有关幼儿园师资配备的规定合理配置教师、保育人员、保安、保健员等。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依法为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举办者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公办性质幼儿园应由举办者实际负责日常运营,也可以与具备资质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园,但不得转由个人或私企承包经营。

(四)市委编办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实际,对符合第二类公办性质幼儿园协调解决事业单位登记问题。此类幼儿园原则上按照不定编制、不定级别、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运作。

(五)市教育局负责公办性质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派支教教师参与幼儿园日常管理。落实幼儿园年度检查制度,确保办园行为规范。

三、工作要求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充分认识发展公办性质幼儿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动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第二类公办性质幼儿园作为公办幼儿园的有效补充,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多形式多渠道扩大第二类公办性质学前教育资源,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入读公办优质幼儿园的需求。要对辖区内利用闲置校舍开办的民办幼儿园建立台账,以承包、委托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原产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幼儿园,经营合同期满后,应收回由集体举办或合作举办成公办性质的幼儿园。

(三)市教育局、各镇(街)要加强对公办性质幼儿园的管理和指导,保证其公益普惠属性,不断提升其保教质量。如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和集体资产监管规章制度等,在公办性质幼儿园管理中造成国有和集体资产损失和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开平市促进公办性质幼儿园发展的意见(试行)》自20196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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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促进公办性质幼儿园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撰写时间: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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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促进公办性质幼儿园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开平市促进公办性质幼儿园发展的意见(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13




开平市促进公办性质幼儿园发展的意见

(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提出:“到2020年,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8号)提出:“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到2020年,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比达到50%以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比达到80%以上”的目标,为贯彻落实上述中共中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精神,增加我市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提高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率,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公办性质幼儿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办性质幼儿园类型

第一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幼儿园。

第二类,集体企业、村集体等经济组织利用集体所有的资产和经费举办的幼儿园。此类幼儿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列入公办性质幼儿园统计范围并享受我市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相关扶持政策:

1.幼儿园举办者为集体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

2.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为镇(街)委派的在编在岗人员,园长原则上由镇(街)负责聘任和管理的在编在岗人员担任。

3.公办性质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幼儿园属于公益性幼儿园,收费执行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模式,但最高收费标准不得突破本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上限。

4.幼儿园财务管理。纳入镇()中心学校管理的公办性质幼儿园的财务管理参照《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办性质幼儿园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开教〔201445)规定执行。由乡镇村(居)委会举办的公办性质幼儿园的财务管理参照镇(街)三资办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其他类举办的公办性质幼儿园的财务管理由举办者所属主管部门确定。

5.新举办的幼儿园办学条件要基本符合《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粤教基〔20121)有关规定标准。

二、公办性质幼儿园管理及职责要求

(一)公办性质幼儿园在行政上隶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办性质幼儿园的设置和布局调整。

(二)公办性质幼儿园应按照省市有关幼儿园师资配备的规定合理配置教师、保育人员、保安、保健员等。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依法为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举办者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公办性质幼儿园应由举办者实际负责日常运营,也可以与具备资质的教育机构合作办园,但不得转由个人或私企承包经营。

(四)市委编办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实际,对符合第二类公办性质幼儿园协调解决事业单位登记问题。此类幼儿园原则上按照不定编制、不定级别、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运作。

(五)市教育局负责公办性质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派支教教师参与幼儿园日常管理。落实幼儿园年度检查制度,确保办园行为规范。

三、工作要求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充分认识发展公办性质幼儿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动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第二类公办性质幼儿园作为公办幼儿园的有效补充,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多形式多渠道扩大第二类公办性质学前教育资源,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入读公办优质幼儿园的需求。要对辖区内利用闲置校舍开办的民办幼儿园建立台账,以承包、委托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原产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幼儿园,经营合同期满后,应收回由集体举办或合作举办成公办性质的幼儿园。

(三)市教育局、各镇(街)要加强对公办性质幼儿园的管理和指导,保证其公益普惠属性,不断提升其保教质量。如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和集体资产监管规章制度等,在公办性质幼儿园管理中造成国有和集体资产损失和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开平市促进公办性质幼儿园发展的意见(试行)》自20196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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