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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撰写时间:2019-01-04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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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开平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环境保护局反映。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 1月2日  



开平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各镇(街)和市直部门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江门市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规定》(江府〔2017〕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17〕18号)和《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府办〔2015〕3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坚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街)和本市负有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工作职责的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工作,每年初向各镇(街)及负有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工作职责的市有关部门下达本年度环境质量目标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


第三章 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对各镇(街)主要考核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工作分管负责人。

  第六条 承担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任务的市有关部门分为市重点考核单位和市一般考核单位。

  (一)市重点考核单位。涉及国家、省、江门市考核我市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指标任务的或负责我市年度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市有关部门,作为当年度重点考核单位,考核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二)市一般考核单位。除市重点考核单位外,其他承担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职责的市有关部门作为一般考核单位,考核领导班子。

  第七条 对各镇(街)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管理两方面。

  (一)环境质量改善包括大气主要污染物浓度控制及改善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水环境功能区及主要内河涌水质达标情况、土壤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以及其他重点环境质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二)环境管理主要是结合环境治理现状及国家、省的相关考核要求,从大气环境整治、水环境治理、土壤污染防治、生态文明建设等我市环境保护中心工作中选取对环境质量改善影响较大的重难点任务以及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性管理指标作为具体的考核内容。

  第八条 对承担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任务的市有关部门的考核主要围绕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履职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年终目标完成情况、环境保护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以及工作统筹。

  (一)年终目标主要是根据国家、省、江门市相关考核要求以及我市重点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确定的市各有关单位负责的重点指标。

  (二)环境保护工作推进落实主要考核市有关部门在系统内对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包括对本单位及对应下级单位负责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指导服务、督查督办以及信息报送等情况。

    (三)工作统筹主要考核市有关部门在系统内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计划、制度建立、系统推进、组织宣传等情况。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 对各镇(街)的考核分为季度考和年度考,考核采取对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核定、自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及督查督办等方式来评定分数。

  对承担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任务的市有关部门的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采取对各单位重点指标完成情况审核、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推进落实情况核查、自评资料审核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第三方参与评价以及抽选部分单位主要领导公开述职等方式来评定分数。

  具体考核任务及计分方法、操作细则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下达各镇(街)和市有关部门。季度及年度考核结果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对照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要求,各镇(街)应于每年4月、7月、10月上旬报送上季度自评资料,每年1月中旬前报送上年年度自评资料;市有关部门于每年7月上旬报送上半年自评资料,每年1月中旬前报送上年年度自评资料。自评资料主要针对考核内容及要求汇报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等,同时需提供相关文件、照片、会议纪要等作为支撑材料,对仅在工作总结中提及但无具体支撑材料的,考核时不予认定得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镇(街)及市有关部门“一岗双责”履职情况组织不定期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将在《督查通报》上公布,各镇(街)和市有关部门对通报的问题要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对于整改不到位的镇(街)和部门,市人民政府将予以督办,督办情况将纳入考核扣分,对于督办后进展仍不理想的将予以挂牌督办。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季度考由市人民政府在季度结束后次月底前公布季度考核结果意见,年度考由市人民政府在次年2月上旬公布。

  第十三条 各镇(街)领导班子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3个等次,考核评分85分以上(含85分)可评为优秀,60分—85分(含60分)评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遇有小数点的采取四舍五入)。行政区域内因发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环保事件而被上级通报的,年度考核结果降一个等级。领导干部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结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考核。

    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3个等次,考核评分85分以上(含85分)可参与优秀等次的评比,市重点考核单位优秀等次不超过市重点考核单位总数的20%,市一般考核单位优秀等次不超过市一般考核单位总数的10%。考核评分60分-85分(含60分)评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遇有小数点的采取四舍五入)。考核结果纳入市直机关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实施一票否决制度。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当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因环境保护工作问题被市挂牌督办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摘牌的。

  2.行政区域环境质量不达标且没有改善的(空气环境质量以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考核指标,水环境质量以地表水水环境质量省考核断面达标率为考核指标)。

   3.镇(街)主要领导和分管环境保护的领导被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责任的。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当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2.推动国家“水十条”、“气十条”、“土十条”等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国家、省对我市考核结果的。

    3.因发生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省挂牌督办的;或因环境保护工作问题被省挂牌督办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摘牌的。

    4.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六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每个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评为优秀等次的镇(街)及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七条 镇(街)季度考核低于60分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市环境保护部门在下一个季度暂停受理、审批其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突出环境问题整治项目和城市建设、水利和交通基础设施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季度考核连续两次排名垫底且与上年同期相比环境质量恶化的,镇(街)主要负责人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镇(街)和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其主要领导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由市人民政府通报全市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重点督办。

    第十八条 环保责任考核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评价使用干部和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领导干部被评为不称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按照有关党纪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一岗双责”,“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指各镇(街)和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分管负责人,指根据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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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撰写时间:2019-01-04
来源: 本网


开平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开平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环境保护局反映。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 1月2日  



开平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各镇(街)和市直部门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江门市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规定》(江府〔2017〕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17〕18号)和《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府办〔2015〕3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坚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街)和本市负有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工作职责的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工作,每年初向各镇(街)及负有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工作职责的市有关部门下达本年度环境质量目标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


第三章 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对各镇(街)主要考核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工作分管负责人。

  第六条 承担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任务的市有关部门分为市重点考核单位和市一般考核单位。

  (一)市重点考核单位。涉及国家、省、江门市考核我市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指标任务的或负责我市年度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市有关部门,作为当年度重点考核单位,考核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二)市一般考核单位。除市重点考核单位外,其他承担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职责的市有关部门作为一般考核单位,考核领导班子。

  第七条 对各镇(街)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管理两方面。

  (一)环境质量改善包括大气主要污染物浓度控制及改善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水环境功能区及主要内河涌水质达标情况、土壤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以及其他重点环境质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二)环境管理主要是结合环境治理现状及国家、省的相关考核要求,从大气环境整治、水环境治理、土壤污染防治、生态文明建设等我市环境保护中心工作中选取对环境质量改善影响较大的重难点任务以及具有代表性的综合性管理指标作为具体的考核内容。

  第八条 对承担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任务的市有关部门的考核主要围绕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履职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年终目标完成情况、环境保护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以及工作统筹。

  (一)年终目标主要是根据国家、省、江门市相关考核要求以及我市重点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确定的市各有关单位负责的重点指标。

  (二)环境保护工作推进落实主要考核市有关部门在系统内对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包括对本单位及对应下级单位负责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指导服务、督查督办以及信息报送等情况。

    (三)工作统筹主要考核市有关部门在系统内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计划、制度建立、系统推进、组织宣传等情况。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 对各镇(街)的考核分为季度考和年度考,考核采取对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核定、自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及督查督办等方式来评定分数。

  对承担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任务的市有关部门的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采取对各单位重点指标完成情况审核、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推进落实情况核查、自评资料审核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第三方参与评价以及抽选部分单位主要领导公开述职等方式来评定分数。

  具体考核任务及计分方法、操作细则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下达各镇(街)和市有关部门。季度及年度考核结果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对照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要求,各镇(街)应于每年4月、7月、10月上旬报送上季度自评资料,每年1月中旬前报送上年年度自评资料;市有关部门于每年7月上旬报送上半年自评资料,每年1月中旬前报送上年年度自评资料。自评资料主要针对考核内容及要求汇报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等,同时需提供相关文件、照片、会议纪要等作为支撑材料,对仅在工作总结中提及但无具体支撑材料的,考核时不予认定得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镇(街)及市有关部门“一岗双责”履职情况组织不定期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将在《督查通报》上公布,各镇(街)和市有关部门对通报的问题要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对于整改不到位的镇(街)和部门,市人民政府将予以督办,督办情况将纳入考核扣分,对于督办后进展仍不理想的将予以挂牌督办。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季度考由市人民政府在季度结束后次月底前公布季度考核结果意见,年度考由市人民政府在次年2月上旬公布。

  第十三条 各镇(街)领导班子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3个等次,考核评分85分以上(含85分)可评为优秀,60分—85分(含60分)评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遇有小数点的采取四舍五入)。行政区域内因发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环保事件而被上级通报的,年度考核结果降一个等级。领导干部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结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考核。

    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3个等次,考核评分85分以上(含85分)可参与优秀等次的评比,市重点考核单位优秀等次不超过市重点考核单位总数的20%,市一般考核单位优秀等次不超过市一般考核单位总数的10%。考核评分60分-85分(含60分)评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遇有小数点的采取四舍五入)。考核结果纳入市直机关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实施一票否决制度。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当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因环境保护工作问题被市挂牌督办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摘牌的。

  2.行政区域环境质量不达标且没有改善的(空气环境质量以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考核指标,水环境质量以地表水水环境质量省考核断面达标率为考核指标)。

   3.镇(街)主要领导和分管环境保护的领导被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责任的。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当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2.推动国家“水十条”、“气十条”、“土十条”等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国家、省对我市考核结果的。

    3.因发生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省挂牌督办的;或因环境保护工作问题被省挂牌督办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摘牌的。

    4.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六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每个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评为优秀等次的镇(街)及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七条 镇(街)季度考核低于60分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市环境保护部门在下一个季度暂停受理、审批其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突出环境问题整治项目和城市建设、水利和交通基础设施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季度考核连续两次排名垫底且与上年同期相比环境质量恶化的,镇(街)主要负责人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镇(街)和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其主要领导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由市人民政府通报全市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重点督办。

    第十八条 环保责任考核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评价使用干部和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领导干部被评为不称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部门按照有关党纪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一岗双责”,“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指各镇(街)和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分管负责人,指根据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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