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2019年4月9日下午4时多,莫某在加工坊作业时不慎被运行的机器夹伤左手多指,被医院诊断为左手食指末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第三四指中末节缺损伤、左拇指皮肤挫裂伤。住院期间治疗费由加工坊老板韦某支付。出院后莫某要求韦某支付赔偿金、后续医疗费、住院期间莫某妻子的误工费等10万元。韦某认为数额巨大难以承受,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向开平市月山司法所申请调解。
【各方诉求】
莫某:我的情况属于工伤,依法有权取得赔偿费、后续医疗费、我妻子在我住院期间的误工费。
韦某:你住院期间的费用我已经支付,拒绝支付赔偿费。
【调解现场】
“你只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我的后续治疗费和康复期间无法上班的误工费怎么办?”莫某激动的说。
“你是因为自己不小心受的伤,而且你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我也已全额支付了,我不会再赔偿任何费用。”韦某坚定的说。
月山司法所副所长劳惠英见状对韦某劝道:“意外的事情谁都不愿意发生,但如今意外已造成,怎样尽力解决事情是我们现在首要做的。莫某是你们的员工,他现在因工受伤,需要后续治疗,而且在康复期也未能工作,日常收入也失去。希望你们能为这考虑考虑,尽力在经济上给予他一定的帮助。”
“等莫某康复后,如果他愿意,可以继续在我加工坊工作,我这小小的加工坊也只是勉强维持日常开销,实在无力承担10万元的赔偿。”韦某无奈的说道。
莫某反驳道:“我也不是蛮不讲理、狮子开大口的人,对于这件事,我也不想发生,你平日对我也不错,我也不想走到对簿公堂这一步。10万这个数额,我也是认真思量的结果,我还要复诊、吃药,还有家庭的开支,这10万也就仅仅足够后续医疗和康复期的家庭生活开销。”
见双方僵持不下,劳惠英进行调停,一方面对韦某进行劝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的加工坊与莫某形成了雇佣关系,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莫某在你的加工坊工作时受伤,你是加工坊的法定代表人,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希望你能换位思考,他年纪轻轻的手指断去一截,对他日后工作、生活都有一定的影响,在你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予其经济补助。”
劳惠英转身向莫某做思想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你想取得工伤赔偿,先要经过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当然,你们也可以不经过以上程序,经双方协商各项赔偿金额。今天我们双方当事人能聚集在这里,主要是为了协商解决事情,希望大家能够心平气和地进行沟通,希望你可以相互体谅,作出让步,协商解决此事。”
最后,经劳惠英耐心细致地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压在莫某心头多日的烦恼终于解决了,当场就露出了久违的笑颜。
【达成协议】
1、双方保持雇佣关系。
2、加工坊一次性支付赔偿款71000元给莫某。
3、莫某收到赔偿款后保证不再就此纠纷向加工坊提出任何赔偿费用,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调解员提醒】
本案中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属于工伤。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工伤的认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附件:
【事件背景】
2019年4月9日下午4时多,莫某在加工坊作业时不慎被运行的机器夹伤左手多指,被医院诊断为左手食指末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第三四指中末节缺损伤、左拇指皮肤挫裂伤。住院期间治疗费由加工坊老板韦某支付。出院后莫某要求韦某支付赔偿金、后续医疗费、住院期间莫某妻子的误工费等10万元。韦某认为数额巨大难以承受,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向开平市月山司法所申请调解。
【各方诉求】
莫某:我的情况属于工伤,依法有权取得赔偿费、后续医疗费、我妻子在我住院期间的误工费。
韦某:你住院期间的费用我已经支付,拒绝支付赔偿费。
【调解现场】
“你只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我的后续治疗费和康复期间无法上班的误工费怎么办?”莫某激动的说。
“你是因为自己不小心受的伤,而且你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我也已全额支付了,我不会再赔偿任何费用。”韦某坚定的说。
月山司法所副所长劳惠英见状对韦某劝道:“意外的事情谁都不愿意发生,但如今意外已造成,怎样尽力解决事情是我们现在首要做的。莫某是你们的员工,他现在因工受伤,需要后续治疗,而且在康复期也未能工作,日常收入也失去。希望你们能为这考虑考虑,尽力在经济上给予他一定的帮助。”
“等莫某康复后,如果他愿意,可以继续在我加工坊工作,我这小小的加工坊也只是勉强维持日常开销,实在无力承担10万元的赔偿。”韦某无奈的说道。
莫某反驳道:“我也不是蛮不讲理、狮子开大口的人,对于这件事,我也不想发生,你平日对我也不错,我也不想走到对簿公堂这一步。10万这个数额,我也是认真思量的结果,我还要复诊、吃药,还有家庭的开支,这10万也就仅仅足够后续医疗和康复期的家庭生活开销。”
见双方僵持不下,劳惠英进行调停,一方面对韦某进行劝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的加工坊与莫某形成了雇佣关系,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莫某在你的加工坊工作时受伤,你是加工坊的法定代表人,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希望你能换位思考,他年纪轻轻的手指断去一截,对他日后工作、生活都有一定的影响,在你力所能及的情况下给予其经济补助。”
劳惠英转身向莫某做思想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你想取得工伤赔偿,先要经过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当然,你们也可以不经过以上程序,经双方协商各项赔偿金额。今天我们双方当事人能聚集在这里,主要是为了协商解决事情,希望大家能够心平气和地进行沟通,希望你可以相互体谅,作出让步,协商解决此事。”
最后,经劳惠英耐心细致地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压在莫某心头多日的烦恼终于解决了,当场就露出了久违的笑颜。
【达成协议】
1、双方保持雇佣关系。
2、加工坊一次性支付赔偿款71000元给莫某。
3、莫某收到赔偿款后保证不再就此纠纷向加工坊提出任何赔偿费用,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调解员提醒】
本案中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属于工伤。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工伤的认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