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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司法局2017年度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
撰写时间:2018-03-27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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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

根据《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现将我单位2017年度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现有事项及办理情况。本单位现有行政许可事项总共1项,即“公证员执业、变更初审”,该事项已纳入《开平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通用事项编码为00221,并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和市行政服务中心。许可事项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的数量为1项,进驻率100%。许可事项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数量为1项,进驻率100%。全年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和办结数量均为0件,未受理、未按时办结事项数量均为0件。该许可事项受理窗口设在本单位公证律师管理股,全年行政许可在窗口及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的数量均为0件。

(二)委托制改革情况。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单部门跨层级实施的业务,本单位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权限仅为接受申请并对材料进行书面初审,实质性审核审批权限在地市级、省级部门。因上级部门暂未有行政审批委托下放的具体安排,本单位暂未有委托事项交接或承接能力建设等委托制改革情况。

(三)依法实施情况。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公证员任职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承诺办结期限内完成审查并上报江门市司法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程序及条件。依据已制定的业务手册及办事指南,明确行政审批标准,按照审批程序执行,避免自由裁量权对实施许可事项的影响。

(四)公开公示情况。本单位作为公开公示实施主体,已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在网上办事大厅及受理窗口处对该许可事项的依据、程序、条件、期限、审核标准、申请材料清单、收费标准、格式文本、咨询投诉方式等信息,以办事指南及业务手册的方式进行公开公示,信息内容均详细、准确,并由专门的工作人员对公示内容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社会群众能及时知悉有关变化。

(五)推行标准化情况。本单位已于2016年编制了相应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并于2017年初按省厅统一要求,规范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为“公证员执业、变更初审”。同时,按行政标准化要求,对已公示的业务手册及办事指南中有关信息,及时进行了修订更新。另外,该行政许可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内容,无相应需要清理规范的情况。

(六)创新方式情况。本单位通过在网上办事大厅公示经修订细化的申请材料清单、新增的业务咨询渠道等信息,确保行政相对人在准备申请材料时能及时与收件部门联系,便于其获取更为明确的指引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同时,本单位处于受理环节,通过与行政相对人的事前沟通,按具体情况要求其调整或补充相应材料,避免因提交审核的材料存在纰漏而导致申请被退回或需要补正的情况。

(七)监督管理情况。本单位对该许可事项实施行为定期进行监督,未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况;对外设置的举报投诉渠道也未收到针对违法违规情况的投诉举报材料。

(八)实施效果情况。本单位设立的“公证员执业、变更初审”行政许可事项,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窗口、咨询电话等渠道,及时为需要申请的行政相对人提供具体信息,为其申请公证员执业提供便利。另外,对照行政标准化工作、需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等要求,持续对已公布的业务手册及办事指南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内容录入行政许可目录管理系统,确保对外公布的材料清单、申请要求等与政策法规一致,实现设立该行政许可的预期效果。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本单位在公证员执业审查初审的许可事项中,作为县级部门仅承担受理申请材料及进行初步书面审查的职责,申请材料将逐级上报审批,并最终由上级任命符合任职条件的申请人以公证员身份执业。本单位在实施该项许可事项中暂未发现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事项、存在保留必要性不强的事项等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及有关建议

本单位将继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制定的业务手册等相关审查、报批流程,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对照公证员任职条件进行书面审查,依法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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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司法局2017年度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
撰写时间: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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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现将我单位2017年度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现有事项及办理情况。本单位现有行政许可事项总共1项,即“公证员执业、变更初审”,该事项已纳入《开平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版)》,通用事项编码为00221,并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和市行政服务中心。许可事项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的数量为1项,进驻率100%。许可事项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数量为1项,进驻率100%。全年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和办结数量均为0件,未受理、未按时办结事项数量均为0件。该许可事项受理窗口设在本单位公证律师管理股,全年行政许可在窗口及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的数量均为0件。

(二)委托制改革情况。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单部门跨层级实施的业务,本单位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权限仅为接受申请并对材料进行书面初审,实质性审核审批权限在地市级、省级部门。因上级部门暂未有行政审批委托下放的具体安排,本单位暂未有委托事项交接或承接能力建设等委托制改革情况。

(三)依法实施情况。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公证员任职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承诺办结期限内完成审查并上报江门市司法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程序及条件。依据已制定的业务手册及办事指南,明确行政审批标准,按照审批程序执行,避免自由裁量权对实施许可事项的影响。

(四)公开公示情况。本单位作为公开公示实施主体,已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在网上办事大厅及受理窗口处对该许可事项的依据、程序、条件、期限、审核标准、申请材料清单、收费标准、格式文本、咨询投诉方式等信息,以办事指南及业务手册的方式进行公开公示,信息内容均详细、准确,并由专门的工作人员对公示内容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社会群众能及时知悉有关变化。

(五)推行标准化情况。本单位已于2016年编制了相应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并于2017年初按省厅统一要求,规范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为“公证员执业、变更初审”。同时,按行政标准化要求,对已公示的业务手册及办事指南中有关信息,及时进行了修订更新。另外,该行政许可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内容,无相应需要清理规范的情况。

(六)创新方式情况。本单位通过在网上办事大厅公示经修订细化的申请材料清单、新增的业务咨询渠道等信息,确保行政相对人在准备申请材料时能及时与收件部门联系,便于其获取更为明确的指引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同时,本单位处于受理环节,通过与行政相对人的事前沟通,按具体情况要求其调整或补充相应材料,避免因提交审核的材料存在纰漏而导致申请被退回或需要补正的情况。

(七)监督管理情况。本单位对该许可事项实施行为定期进行监督,未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况;对外设置的举报投诉渠道也未收到针对违法违规情况的投诉举报材料。

(八)实施效果情况。本单位设立的“公证员执业、变更初审”行政许可事项,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窗口、咨询电话等渠道,及时为需要申请的行政相对人提供具体信息,为其申请公证员执业提供便利。另外,对照行政标准化工作、需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等要求,持续对已公布的业务手册及办事指南进行修订,并将修订内容录入行政许可目录管理系统,确保对外公布的材料清单、申请要求等与政策法规一致,实现设立该行政许可的预期效果。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本单位在公证员执业审查初审的许可事项中,作为县级部门仅承担受理申请材料及进行初步书面审查的职责,申请材料将逐级上报审批,并最终由上级任命符合任职条件的申请人以公证员身份执业。本单位在实施该项许可事项中暂未发现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事项、存在保留必要性不强的事项等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及有关建议

本单位将继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制定的业务手册等相关审查、报批流程,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对照公证员任职条件进行书面审查,依法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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