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开平市内部审计协会,其英文译名:THE KAIPING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缩写为KPIIA。
第二条 开平市内部审计协会是全市内部审计有关单位和内部审计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民间性、行业性、自主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管理、宣传、服务、交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风尚。对内部审计行业实行自律性管理,开展业务交流与理论研究活动,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水平,协调内部审计与各方面的关系,维护内部审计有关单位和内部审计有关人员合法权益,树立内部审计良好形象,促使内部审计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社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开平市审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开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光华路1号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推动内部审计工作;
(二)根据有关法规、业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相应制定本市内部审计协会的有关规程;
(三)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检查、督促协会会员的工作情况;
(五)开展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出版内部审计刊物;
(六)组织会员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协调关系,促进合作;
(七)加强与国内外其他内部审计组织的联系,依法开展交流与合作;
(八)为会员提供内部审计咨询服务和业务培训;
(九)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十)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内部审计领域有一定影响和联系的市属国有、集体和民营、私营事业、企业单位。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具有审计、会计、经济、金融、税务、评估、工程等系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
(四)具有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的其它相关人员;
(五)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培训和考察活动;
(三)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有关专业研讨、经验交流和学术活动;
(四)获得本团体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五)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
(六)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团体决议,接受本团体指导、监督和管理,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二)遵守和执行国家法规和本团体制定的内部审计业务有关工作规程;
(三)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内部审计人员的尊严和威信;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提供内部审计科研成果;
(五)按规定参加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
(六)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关心协会的建设;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六)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的办法产生。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荐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代表本团体进行各项活动和对外交往;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完成开平市审计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除第二、四、六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头脑清醒,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会表决通过,报开平市审计局审查并经开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改造)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开平市审计局审查并经开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与各地方、部门内部审计协(学)会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三)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应接受开平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涉及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开平市审计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团体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开平市审计局,经开平市审计局审查同意,并报开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开平市审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开平市审计局及有关机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开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开平市审计局和开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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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开平市内部审计协会,其英文译名:THE KAIPING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缩写为KPIIA。
第二条 开平市内部审计协会是全市内部审计有关单位和内部审计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民间性、行业性、自主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管理、宣传、服务、交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风尚。对内部审计行业实行自律性管理,开展业务交流与理论研究活动,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水平,协调内部审计与各方面的关系,维护内部审计有关单位和内部审计有关人员合法权益,树立内部审计良好形象,促使内部审计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社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开平市审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开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光华路1号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推动内部审计工作;
(二)根据有关法规、业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相应制定本市内部审计协会的有关规程;
(三)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检查、督促协会会员的工作情况;
(五)开展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出版内部审计刊物;
(六)组织会员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协调关系,促进合作;
(七)加强与国内外其他内部审计组织的联系,依法开展交流与合作;
(八)为会员提供内部审计咨询服务和业务培训;
(九)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十)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内部审计领域有一定影响和联系的市属国有、集体和民营、私营事业、企业单位。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具有审计、会计、经济、金融、税务、评估、工程等系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
(四)具有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的其它相关人员;
(五)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培训和考察活动;
(三)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有关专业研讨、经验交流和学术活动;
(四)获得本团体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五)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
(六)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团体决议,接受本团体指导、监督和管理,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二)遵守和执行国家法规和本团体制定的内部审计业务有关工作规程;
(三)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内部审计人员的尊严和威信;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提供内部审计科研成果;
(五)按规定参加后续教育和专业学习;
(六)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关心协会的建设;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六)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的办法产生。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荐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代表本团体进行各项活动和对外交往;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完成开平市审计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除第二、四、六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头脑清醒,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会表决通过,报开平市审计局审查并经开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改造)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开平市审计局审查并经开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与各地方、部门内部审计协(学)会保持联系,沟通信息;
(三)办理会长、副会长交办的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资助、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应接受开平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涉及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开平市审计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团体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开平市审计局,经开平市审计局审查同意,并报开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开平市审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开平市审计局及有关机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开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开平市审计局和开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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