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领导全市的审计工作,研究拟订我市审计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确定全市审计工作重点,组织行业和专项资金审计或审计调查。
三、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直接审计下列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政府各部门和接受市财政拨款单位的财经、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
2、市政府各部门和镇(区)政府的财政收支,以及预算外财政资金、财政信用贷款的收支及其使用效益。
3、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4、本市大中型企业经济实体的盈亏情况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5、本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
6、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联合国援助、贷款项目执行情况。
7、本市的重大审计事项。
五、指导和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六、对审计中发现宏观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审计并向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承担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评价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政府绩效管理水平。
八、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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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领导全市的审计工作,研究拟订我市审计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确定全市审计工作重点,组织行业和专项资金审计或审计调查。
三、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直接审计下列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政府各部门和接受市财政拨款单位的财经、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
2、市政府各部门和镇(区)政府的财政收支,以及预算外财政资金、财政信用贷款的收支及其使用效益。
3、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4、本市大中型企业经济实体的盈亏情况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5、本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
6、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联合国援助、贷款项目执行情况。
7、本市的重大审计事项。
五、指导和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六、对审计中发现宏观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审计并向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承担市级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评价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政府绩效管理水平。
八、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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