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事故发生,近日,水口镇组织镇安监局、水口派出所、水口市场监督所、沙冈市场监督所、镇城环局市容监管队等相关部门在辖区内开展电气火灾和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检查工作 。
检查组对辖区内其中18家电动车销售、维修场所开展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检查,重点检查相关销售单位证照是否齐全、销售产品是否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是否明确商标以及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问题一一登记造册,并责令场所负责人当场整改,当场不能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场所安全隐患。本次检查行动中,我镇共出动200多人次,清理违规停放电动车50余台,查处无证经营电动车1家。
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向相关单位、电动车经营者发放电气火灾防范宣传资料,督促指导销售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在人群较密集的地方张贴电动车火灾防范通告,进一步提高群众的火灾防范意识。
电动车火灾隐患“正源清违”行动已进入全面整治阶段,我镇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认真落实好专项治理各项任务,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电动车使用维护的安全常识,提高群众防范意识,营造良好氛围。并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落实具体责任,联勤联动,做到齐抓共管、整体推进。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
一、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平面布置要求
(一)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执行,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与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建筑物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当隔墙上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二)室外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在合理位置,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低于6米,对于老旧住宅小区该防火间距可不低于4米。
(三)室外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通车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四)需设置排烟设施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二、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电气设置要求
(一)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充电设备线路应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并应设置在场所外部或靠近入口处。与其他场所合用一个供电回路的,总断路器应采用四级漏电断路器,分支断路器应采用两级漏电断路器。
(二)室外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应固定在车棚立柱上或车棚所依托的外墙墙面上,配电箱应设于干燥处且应采用防雨型。
(三)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四)每个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10个。电气线路应暗埋或穿绝缘套管保护,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
(五)为电动车充电的线路插座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安装并固定敷设,配电线路必须符合电池同时充电时的负荷要求,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
三、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设置要求
(一)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GB50016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设室内消火栓的,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竖管管径不应小于DN65mm。
(二)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GB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
(三)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I级确定。除按照GB 50016和GB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外,其他有顶棚的室外和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细水雾、超细干粉等自动灭火设施。
(四)除依据GB50016和GB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停放充电场所外,其他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CB20517的规定。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疏散走道、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等部位。
(五)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排烟设施。采用自然排烟口的,应设置在场所上部,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无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的,应设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电动车火灾危害。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2011年4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2017年9月25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一群租房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这些都是室内电动车电气故障引发的,教训十分惨痛。
二、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四、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按要求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一旦遇到电动车火灾切勿盲目逃生,要选择正确的逃生路线和方法。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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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事故发生,近日,水口镇组织镇安监局、水口派出所、水口市场监督所、沙冈市场监督所、镇城环局市容监管队等相关部门在辖区内开展电气火灾和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检查工作 。
检查组对辖区内其中18家电动车销售、维修场所开展电动车“正源清违”专项治理检查,重点检查相关销售单位证照是否齐全、销售产品是否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是否明确商标以及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问题一一登记造册,并责令场所负责人当场整改,当场不能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场所安全隐患。本次检查行动中,我镇共出动200多人次,清理违规停放电动车50余台,查处无证经营电动车1家。
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向相关单位、电动车经营者发放电气火灾防范宣传资料,督促指导销售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在人群较密集的地方张贴电动车火灾防范通告,进一步提高群众的火灾防范意识。
电动车火灾隐患“正源清违”行动已进入全面整治阶段,我镇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认真落实好专项治理各项任务,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电动车使用维护的安全常识,提高群众防范意识,营造良好氛围。并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落实具体责任,联勤联动,做到齐抓共管、整体推进。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
一、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平面布置要求
(一)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执行,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与楼梯间、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建筑物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当隔墙上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二)室外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在合理位置,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低于6米,对于老旧住宅小区该防火间距可不低于4米。
(三)室外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置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通车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
(四)需设置排烟设施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平方米,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二、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电气设置要求
(一)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充电设备线路应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并应设置在场所外部或靠近入口处。与其他场所合用一个供电回路的,总断路器应采用四级漏电断路器,分支断路器应采用两级漏电断路器。
(二)室外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应固定在车棚立柱上或车棚所依托的外墙墙面上,配电箱应设于干燥处且应采用防雨型。
(三)充电装置应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四)每个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10个。电气线路应暗埋或穿绝缘套管保护,如需从地面穿过应埋地布置。
(五)为电动车充电的线路插座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安装并固定敷设,配电线路必须符合电池同时充电时的负荷要求,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
三、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设置要求
(一)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GB50016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设室内消火栓的,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竖管管径不应小于DN65mm。
(二)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GB50140的要求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
(三)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I级确定。除按照GB 50016和GB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外,其他有顶棚的室外和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细水雾、超细干粉等自动灭火设施。
(四)除依据GB50016和GB50067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停放充电场所外,其他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采用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CB20517的规定。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疏散走道、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等部位。
(五)室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排烟设施。采用自然排烟口的,应设置在场所上部,有效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2%。无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面积不足的,应设机械排烟设施。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电动车火灾危害。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2011年4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一民房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2017年9月25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一群租房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这些都是室内电动车电气故障引发的,教训十分惨痛。
二、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四、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按要求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一旦遇到电动车火灾切勿盲目逃生,要选择正确的逃生路线和方法。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现电动车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拨打“96119”举报电话或者通过有效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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