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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平市水务行业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撰写时间:2016-10-10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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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水安监〔20168

关于印发《开平市水务行业集中开展城市风险

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

水务系统各单位:

根据省水利厅粤水安监[2016]6号、江门市水务局江水安监[2016]74号以及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开府办函[2016]165号等文件的精神和有关工作部署,参照行业上级相关的工作方案,制定了《开平市水务行业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平市水务局

20161010


开平市水务局办公室 20161010日印发

开平市水务行业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

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深圳市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的惨痛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省水利厅粤水安监[2016]6号、江门市水务局江水安监[2016]74号以及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开府办函[2016]165号等文件的精神和有关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水务行业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和城市运行安全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关于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坚持把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安全生产总体工作的“牛鼻子”来抓,坚持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坚持超前辨识预判安全风险,切实解决“认不清、想不到、管不到”的问题,有效提升水务行业城市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减少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水务行业(重点突出城市中心或周边的水库、枢纽、农村水电站的附属水库、堤防等水务工程)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对有关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深入排查、科学评估,全面查清风险点、危险源的分布情况,配合当地政府建立统一的安全风险点、危险源数据库和决策分析系统。

二、工作措施

(一)制定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工作规范和标准。根据省水利厅、江门市水务局和我市制定的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结合实际,进一步做好“四个明确”:一是明确普查范围。充分研究分析行业特点、事故规律,找准、找全业务工作对应的安全风险领域、风险环节,明确纳入普查、辨识工作范围和工作要求。二是明确分级标准。结合本行业、领域的监管实际和工作需求,结合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以及后果严重程度,确定相关标准。三是明确管控措施。立足于防范较大以上事故,以重大风险优先、循序渐进、动态管理为基本原则,明确风险点、危险源的分级管控要求。四是明确工作要求。明确本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的组织、职责、监督等要求,对基层组织开展工作形成有力指导。

(二)全面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普查和评估。行业各单位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发动各方力量,全面深入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的调查、辩识、建档,查清涉及水务行业的各类城市风险点、危险源的底数;组织技术力量对城市风险点、危险源进行科学评估,分析风险引发事故的概率和后果,确定其风险等级。

(三)实行城市风险点、危险源风险分级分类管控。行业各单位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按照“分区域、分级别、网格化”的原则,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结合实际对各风险点、危险源提出科学有效、具体详实的管控措施,实现分级动态管理。督促风险点、危险源管理单位积极采取制度、标准、技术、管理等风险管控措施,切实降低安全风险。督促管理单位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岗位责任,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等制度,切实规范安全风险管控。

(四)强化重大风险点、危险源风险管控措施。行业各单位要突出加大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的监管力度,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及时发布公告、警示、预警信息,有效降低事故风险。强化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的隐患、问题闭环管理机制,对可能产生高风险的重大隐患,要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及时消除。对风险高且无法有效管控降低的风险点、危险源,要依法落实关闭、取缔等措施;对无法关闭、取缔的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要结合实际划定禁区,尽可能把风险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

(五)建立城市风险点、危险源长效治理机制。完善设计和建设的安全准入标准,建立完善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从源头上减少重大风险点、危险源的产生。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有关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强化城市风险点、危险源安防技术保障,加大安全科技支撑力度。配合有关执法部门严厉打击惩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针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编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必备的物资、装备、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三、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自201610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10月中旬)。行业各单位根据本方案、分解实施任务、落实责任、动员部署、宣传发动。
  (二)集中排查、管控和整治(10月下旬—11月底)。全面开展风险点、危险源自查;行业各单位要组织对辖区内水利行业领域的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深入排查、辨识、评估和定级,配合本级所属政府部门建立风险点、危险源数据库和电子图,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对已形成的隐患及时落实整治。
  (三)巩固深化(12月)。配合省、江门市和我市有关部门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对重大风险管控情况逐一复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工作长效机制。

四、水务行业普查范围

(一)影响城镇防洪安全的水库(含水电站附属水库);

(二)影响城镇防洪安全的水利枢纽工程;

(三)保护城镇防洪安全的堤防工程(含穿堤水闸、泵站、管道等穿堤建筑物)。

(四)供水安全、城市易涝点。

五、水利行业风险分级标准

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水利行业风险分级认定分为工程资料认定和现场普查认定,根据两项认定结果取较严重的风险分级进行风险综合认定。

(一)影响城镇防洪安全的水库大坝(含水电站附属水库)风险级别分级标准

1 水库大坝(含水电站附属水库)风险级别分级标准

风险

级别

认定

方式

三类

二类

一类

安全鉴定

安全鉴定为

三类坝

安全鉴定为

二类坝

安全鉴定为

一类坝

管控措施

属病险水库大坝,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之前,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

在加强监控下运行

按设计要求正常运行

说明:

1、依据国务院令第77号文《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和《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制定水库大坝(含水电站附属水库)风险级别分级标准。

2、《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五条规定: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办法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未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的应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鉴定工作。

(二)影响城镇防洪安全的水利枢纽工程风险级别分级标准

影响城镇安全的水利枢纽工程,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管理的,参照表1执行;按水闸注册登记管理的,参照表2执行;按其他类型工程注册登记管理的可参照表1、表2执行。

2 水闸风险级别分级标准

风险

级别

认定

方式

四类闸

三类闸

二类闸

一类闸

安全鉴定

安全鉴定为

四类闸

安全鉴定为三类闸

安全鉴定为

二类闸

安全鉴定为

一类闸

管控措施

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

经除险加固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

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说明:

1、依据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和《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214-2015)制定。

2、《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3、《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4、未开展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应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鉴定工作。

(三)影响城镇防洪安全的堤防工程(含穿堤水闸、泵站、管道等穿堤建筑物)风险级别分级标准

影响城镇安全的堤防工程,按表3执行,堤防工程的穿堤水闸、泵站、管道等穿堤建筑物可参照表2执行。

3 堤防工程风险级别分级标准

风险

级别

认定

方式

红色风险

橙色风险

黄色风险

蓝色风险

备注

工程资料

认定

鉴定或评价为三类堤防,鉴定后未进行过除险加固或重建

鉴定或评价为三类堤防,鉴定后进行过除险加固,但未验收

鉴定后重建未验收;

鉴定为二类堤防,鉴定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鉴定或评价为二类堤防,鉴定后采取有效措施处理,但未验收

10年内开展过安全鉴定

上次安全鉴定或评价为三类堤防后,未进行过除险加固或重建

上次安全鉴定或评价为三类堤防后,进行过除险加固,除险加固未验收或完工超10

上次安全鉴定或评价为二类堤防后,鉴定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上次安全鉴定或评价为二类堤防后,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未验收或完工超10

10年内未开展过安全鉴定

超过30年(含),从未进行过安全鉴定或评价或除险加固

10年(含)不到30年,从未进行过安全鉴定、或评价或除险加固

10年内,未验收,从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10年内,已验收超过5年,从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从未安全鉴定

现场普查

认定

经普查存在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的严重隐患或防洪标准不满足规范要求

经普查存在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的重要隐患

经普查存在暂不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的一般隐患

经普查存在暂不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的轻度隐患

说明:

1、建堤包括首次堤防建成和堤防工程重建、最后一次除险加固;2、有效措施包括针对安全鉴定或评价提出的问题及堤防工程其他隐患开展除险加固、整改处理措施、控制运用、降等、报废、重建等措施并处理完成;3、工程无资料,工程资料认定可直接认定为红色风险。

六、明确管控措施

(一)风险点、危险源管控责任单位

水利行业风险点、危险源的管控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单位。

(二)风险点、危险源分级管控

1. 已开展安全鉴定工作的风险点、危险源按其安全鉴定分类和风险分级列入规划和计划开展除险加固或报废重建等工作,具体如下:

1)影响城镇安全的水库大坝(含水电站附属水库),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管理的参照表1的管控措施执行。

2)影响城镇安全的水利枢纽工程,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管理的,参照表1的管控措施执行;按水闸注册登记管理的,参照表2的管控措施执行;按其他类型工程注册登记管理的可参照表1、表2执行。

3)影响城镇安全的堤防工程,按表3的管控措施执行,堤防工程的穿堤水闸、泵站、管道等穿堤建筑物可参照表2的管控措施执行。

2. 未开展安全鉴定或评价工作的风险点、危险源应尽早开展安全鉴定或评价工作,安全鉴定或评价后根据其风险分级开展相应管控工作。

七、材料报送

行业各单位各单位请于2016125日前将总体工作总结报送市水务局;行动期间,每月结束后5日内向市水务局报送上个月《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排查情况表》和月工作进展情况(表格见开府办函[2016]165号文附件),以便及时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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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平市水务行业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撰写时间:2016-10-10
来源: 本网

开水安监〔20168

关于印发《开平市水务行业集中开展城市风险

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

水务系统各单位:

根据省水利厅粤水安监[2016]6号、江门市水务局江水安监[2016]74号以及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开府办函[2016]165号等文件的精神和有关工作部署,参照行业上级相关的工作方案,制定了《开平市水务行业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平市水务局

20161010


开平市水务局办公室 20161010日印发

开平市水务行业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

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深圳市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的惨痛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省水利厅粤水安监[2016]6号、江门市水务局江水安监[2016]74号以及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开府办函[2016]165号等文件的精神和有关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水务行业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和城市运行安全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关于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坚持把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安全生产总体工作的“牛鼻子”来抓,坚持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坚持超前辨识预判安全风险,切实解决“认不清、想不到、管不到”的问题,有效提升水务行业城市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减少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水务行业(重点突出城市中心或周边的水库、枢纽、农村水电站的附属水库、堤防等水务工程)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对有关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深入排查、科学评估,全面查清风险点、危险源的分布情况,配合当地政府建立统一的安全风险点、危险源数据库和决策分析系统。

二、工作措施

(一)制定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工作规范和标准。根据省水利厅、江门市水务局和我市制定的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结合实际,进一步做好“四个明确”:一是明确普查范围。充分研究分析行业特点、事故规律,找准、找全业务工作对应的安全风险领域、风险环节,明确纳入普查、辨识工作范围和工作要求。二是明确分级标准。结合本行业、领域的监管实际和工作需求,结合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以及后果严重程度,确定相关标准。三是明确管控措施。立足于防范较大以上事故,以重大风险优先、循序渐进、动态管理为基本原则,明确风险点、危险源的分级管控要求。四是明确工作要求。明确本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的组织、职责、监督等要求,对基层组织开展工作形成有力指导。

(二)全面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普查和评估。行业各单位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发动各方力量,全面深入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的调查、辩识、建档,查清涉及水务行业的各类城市风险点、危险源的底数;组织技术力量对城市风险点、危险源进行科学评估,分析风险引发事故的概率和后果,确定其风险等级。

(三)实行城市风险点、危险源风险分级分类管控。行业各单位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按照“分区域、分级别、网格化”的原则,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结合实际对各风险点、危险源提出科学有效、具体详实的管控措施,实现分级动态管理。督促风险点、危险源管理单位积极采取制度、标准、技术、管理等风险管控措施,切实降低安全风险。督促管理单位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岗位责任,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等制度,切实规范安全风险管控。

(四)强化重大风险点、危险源风险管控措施。行业各单位要突出加大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的监管力度,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及时发布公告、警示、预警信息,有效降低事故风险。强化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的隐患、问题闭环管理机制,对可能产生高风险的重大隐患,要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及时消除。对风险高且无法有效管控降低的风险点、危险源,要依法落实关闭、取缔等措施;对无法关闭、取缔的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要结合实际划定禁区,尽可能把风险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

(五)建立城市风险点、危险源长效治理机制。完善设计和建设的安全准入标准,建立完善重大规划、重大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从源头上减少重大风险点、危险源的产生。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有关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强化城市风险点、危险源安防技术保障,加大安全科技支撑力度。配合有关执法部门严厉打击惩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针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编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必备的物资、装备、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三、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自201610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10月中旬)。行业各单位根据本方案、分解实施任务、落实责任、动员部署、宣传发动。
  (二)集中排查、管控和整治(10月下旬—11月底)。全面开展风险点、危险源自查;行业各单位要组织对辖区内水利行业领域的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深入排查、辨识、评估和定级,配合本级所属政府部门建立风险点、危险源数据库和电子图,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对已形成的隐患及时落实整治。
  (三)巩固深化(12月)。配合省、江门市和我市有关部门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对重大风险管控情况逐一复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工作长效机制。

四、水务行业普查范围

(一)影响城镇防洪安全的水库(含水电站附属水库);

(二)影响城镇防洪安全的水利枢纽工程;

(三)保护城镇防洪安全的堤防工程(含穿堤水闸、泵站、管道等穿堤建筑物)。

(四)供水安全、城市易涝点。

五、水利行业风险分级标准

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水利行业风险分级认定分为工程资料认定和现场普查认定,根据两项认定结果取较严重的风险分级进行风险综合认定。

(一)影响城镇防洪安全的水库大坝(含水电站附属水库)风险级别分级标准

1 水库大坝(含水电站附属水库)风险级别分级标准

风险

级别

认定

方式

三类

二类

一类

安全鉴定

安全鉴定为

三类坝

安全鉴定为

二类坝

安全鉴定为

一类坝

管控措施

属病险水库大坝,采取除险加固、降等或报废等措施予以处理。在处理措施未落实或未完成之前,制定保坝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

在加强监控下运行

按设计要求正常运行

说明:

1、依据国务院令第77号文《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和《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00)制定水库大坝(含水电站附属水库)风险级别分级标准。

2、《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五条规定: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

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办法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监管不力,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未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的应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鉴定工作。

(二)影响城镇防洪安全的水利枢纽工程风险级别分级标准

影响城镇安全的水利枢纽工程,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管理的,参照表1执行;按水闸注册登记管理的,参照表2执行;按其他类型工程注册登记管理的可参照表1、表2执行。

2 水闸风险级别分级标准

风险

级别

认定

方式

四类闸

三类闸

二类闸

一类闸

安全鉴定

安全鉴定为

四类闸

安全鉴定为三类闸

安全鉴定为

二类闸

安全鉴定为

一类闸

管控措施

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

经除险加固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

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说明:

1、依据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和《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214-2015)制定。

2、《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3、《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4、未开展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应严格按规定要求开展鉴定工作。

(三)影响城镇防洪安全的堤防工程(含穿堤水闸、泵站、管道等穿堤建筑物)风险级别分级标准

影响城镇安全的堤防工程,按表3执行,堤防工程的穿堤水闸、泵站、管道等穿堤建筑物可参照表2执行。

3 堤防工程风险级别分级标准

风险

级别

认定

方式

红色风险

橙色风险

黄色风险

蓝色风险

备注

工程资料

认定

鉴定或评价为三类堤防,鉴定后未进行过除险加固或重建

鉴定或评价为三类堤防,鉴定后进行过除险加固,但未验收

鉴定后重建未验收;

鉴定为二类堤防,鉴定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鉴定或评价为二类堤防,鉴定后采取有效措施处理,但未验收

10年内开展过安全鉴定

上次安全鉴定或评价为三类堤防后,未进行过除险加固或重建

上次安全鉴定或评价为三类堤防后,进行过除险加固,除险加固未验收或完工超10

上次安全鉴定或评价为二类堤防后,鉴定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上次安全鉴定或评价为二类堤防后,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未验收或完工超10

10年内未开展过安全鉴定

超过30年(含),从未进行过安全鉴定或评价或除险加固

10年(含)不到30年,从未进行过安全鉴定、或评价或除险加固

10年内,未验收,从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10年内,已验收超过5年,从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从未安全鉴定

现场普查

认定

经普查存在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的严重隐患或防洪标准不满足规范要求

经普查存在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的重要隐患

经普查存在暂不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的一般隐患

经普查存在暂不影响堤防工程安全的轻度隐患

说明:

1、建堤包括首次堤防建成和堤防工程重建、最后一次除险加固;2、有效措施包括针对安全鉴定或评价提出的问题及堤防工程其他隐患开展除险加固、整改处理措施、控制运用、降等、报废、重建等措施并处理完成;3、工程无资料,工程资料认定可直接认定为红色风险。

六、明确管控措施

(一)风险点、危险源管控责任单位

水利行业风险点、危险源的管控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单位。

(二)风险点、危险源分级管控

1. 已开展安全鉴定工作的风险点、危险源按其安全鉴定分类和风险分级列入规划和计划开展除险加固或报废重建等工作,具体如下:

1)影响城镇安全的水库大坝(含水电站附属水库),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管理的参照表1的管控措施执行。

2)影响城镇安全的水利枢纽工程,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管理的,参照表1的管控措施执行;按水闸注册登记管理的,参照表2的管控措施执行;按其他类型工程注册登记管理的可参照表1、表2执行。

3)影响城镇安全的堤防工程,按表3的管控措施执行,堤防工程的穿堤水闸、泵站、管道等穿堤建筑物可参照表2的管控措施执行。

2. 未开展安全鉴定或评价工作的风险点、危险源应尽早开展安全鉴定或评价工作,安全鉴定或评价后根据其风险分级开展相应管控工作。

七、材料报送

行业各单位各单位请于2016125日前将总体工作总结报送市水务局;行动期间,每月结束后5日内向市水务局报送上个月《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排查情况表》和月工作进展情况(表格见开府办函[2016]165号文附件),以便及时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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