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水建管〔2016〕17号
开平市新桥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工程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开平市环境监测站:
你单位送来的开平市新桥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涉河工程建设申请收悉。我局组织专家组对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书进行评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现就该工程有关水利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开平市新桥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是南粤水更清行动中重点工程项目之一,由采配水系统、水质参数测试仪器和现场控制及数据采集传输系统组成,可以实时、快速监测新桥水监测断面水质变化情况、规律及变化趋势,及时发现水质污染事件,为地区流域污染防治决策、监督、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根据江门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开平市新桥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防洪评价报告》的分析,工程建成后对河道的行洪、河势稳定不会产生明显不利影响,对附近的水利设施防洪安全影响不大,水质监测站建设不会影响河道两岸的防洪安全的结论,我局同意该工程建设。
二、原则同意开平市新桥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涉河工程设计方案。拟建工程位于新桥水下游河道右侧,距下游G325国道水口桥约1.2KM,站房为二层框剪砖混结构,占地面积78.9M2,站房近岸侧与现状堤围迎水面堤顶线水平距离约4M,首层楼面较现状河岸堤顶高约1.05M,首层与堤围之间采用栈桥连接,栈桥长4M,宽2M。站房下部六个角点处墩柱采用“L”型等肢异型柱,柱下设置1M�1M�0.8M的C25砼承台;站房中间设置0.3M�0.7M矩形墩,墩柱下设2.2M�1M�1.0M的C25砼承台,均采用钻孔灌注桩基础。
三、根据江门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开平市新桥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工程兴建对河道及水利工程影响的结论和建议,提出意见如下:
1、站房近岸侧与现状堤围迎水面堤顶水平距离约4M,栈桥下部桩基与现状堤围迎水面堤顶水平距离为1.5M,施工时会对堤围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下部桩基施工时,严禁使用桩锤插打,且施工时注意加强观测,遇到险情及时停工处理。
2、本工程基础承台及墩柱施工时,需打钢板桩围堰,会占用河道过流面积,为保证施工期河道的行洪能力,设置施工围堰时应尽量减少占用河道过流面积,本项目施工时阻水比应严格控制在20%以内,施工围堰填土距离河岸堤顶水平距离不超过32.5M。
3、桥梁施工期间,施工车辆应避开旧堤,不得将旧堤作为施工道路进行运输。
四、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确保堤防稳定,发现险情应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如施工中对堤防护岸造成的损坏,由施工单位无条件修复。
五、工程施工前需做好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施工期的应急预案,报我局审批同意后实施。
六、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杂物等,以免淤塞河道,施工完成后,施工临时设施及废弃物弃渣应及时、妥善彻底清理以恢复河道原貌,并经我局派员验收后方可撤离。
七、工程实施期间建设单位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三防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以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及堤防安全。
八、工程开工放线需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施工过程中需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三防部门的监管;工程竣工验收需有水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参加。
九、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向有关部门办理。
十、本决定书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逾期未建,需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延期,过期或工程建设方案改变需重新报建。
开平市水务局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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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水建管〔2016〕17号
开平市新桥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工程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开平市环境监测站:
你单位送来的开平市新桥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涉河工程建设申请收悉。我局组织专家组对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书进行评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现就该工程有关水利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开平市新桥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是南粤水更清行动中重点工程项目之一,由采配水系统、水质参数测试仪器和现场控制及数据采集传输系统组成,可以实时、快速监测新桥水监测断面水质变化情况、规律及变化趋势,及时发现水质污染事件,为地区流域污染防治决策、监督、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根据江门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开平市新桥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防洪评价报告》的分析,工程建成后对河道的行洪、河势稳定不会产生明显不利影响,对附近的水利设施防洪安全影响不大,水质监测站建设不会影响河道两岸的防洪安全的结论,我局同意该工程建设。
二、原则同意开平市新桥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涉河工程设计方案。拟建工程位于新桥水下游河道右侧,距下游G325国道水口桥约1.2KM,站房为二层框剪砖混结构,占地面积78.9M2,站房近岸侧与现状堤围迎水面堤顶线水平距离约4M,首层楼面较现状河岸堤顶高约1.05M,首层与堤围之间采用栈桥连接,栈桥长4M,宽2M。站房下部六个角点处墩柱采用“L”型等肢异型柱,柱下设置1M�1M�0.8M的C25砼承台;站房中间设置0.3M�0.7M矩形墩,墩柱下设2.2M�1M�1.0M的C25砼承台,均采用钻孔灌注桩基础。
三、根据江门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开平市新桥水水质自动监测站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工程兴建对河道及水利工程影响的结论和建议,提出意见如下:
1、站房近岸侧与现状堤围迎水面堤顶水平距离约4M,栈桥下部桩基与现状堤围迎水面堤顶水平距离为1.5M,施工时会对堤围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下部桩基施工时,严禁使用桩锤插打,且施工时注意加强观测,遇到险情及时停工处理。
2、本工程基础承台及墩柱施工时,需打钢板桩围堰,会占用河道过流面积,为保证施工期河道的行洪能力,设置施工围堰时应尽量减少占用河道过流面积,本项目施工时阻水比应严格控制在20%以内,施工围堰填土距离河岸堤顶水平距离不超过32.5M。
3、桥梁施工期间,施工车辆应避开旧堤,不得将旧堤作为施工道路进行运输。
四、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确保堤防稳定,发现险情应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如施工中对堤防护岸造成的损坏,由施工单位无条件修复。
五、工程施工前需做好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施工期的应急预案,报我局审批同意后实施。
六、施工过程中严禁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杂物等,以免淤塞河道,施工完成后,施工临时设施及废弃物弃渣应及时、妥善彻底清理以恢复河道原貌,并经我局派员验收后方可撤离。
七、工程实施期间建设单位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三防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以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及堤防安全。
八、工程开工放线需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施工过程中需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三防部门的监管;工程竣工验收需有水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参加。
九、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向有关部门办理。
十、本决定书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逾期未建,需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延期,过期或工程建设方案改变需重新报建。
开平市水务局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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