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精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著作权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开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拟定了《开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和方式内,对开平市文化市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合理选择法律结果的权限。
第三条 本《规定》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处罚细化标准4栏内容,共对6大类执法范畴内的87项违法行为拟定了275种处罚标准(详见附件),其中大部分按照实际情节分为“较轻”、“一般”和“严重”三档,另有少数违法行为按照实际情节分为“较轻”、“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档。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
(二) 合理性原则;
(三)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 违法行为在一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轻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
(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 受他人胁迫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 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 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在50张以下的;
(六) 违法经营的出版物数量在100册以下的;
(七)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根据《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警告;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幅度予以处罚。其中:
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低于中间倍数;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下确定,但原则上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10%。对从事出版物印刷、发行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罚款数额可以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10%,但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1%;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
(一) 经营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或者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非法出版物的;
(二) 从事盗印活动扰乱新闻出版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大的严重的违法行为;
(四) 危及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 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 被行政处罚后二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七) 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的;
(八) 围攻或者煽动他人围攻执法人员的;
(九) 作虚假陈述,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 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一) 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十二) 群众举报三起以上,查证属实的;
(十三) 违法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
(十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根据《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幅度予以处罚。其中:
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不得低于中间倍数;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
4、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
第八条 对于无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文化市场一般违法行为,单处或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不超过法定处罚上限标准的70%。
第九条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下限标准的,以规定处罚金额上限标准的10%为下限标准。
第十条 成立由开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管副局长、执法队长、副队长、案件主办人等五人组成的重大案件评审委员会。下列重大案件,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 拟作出3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 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的;
(三) 免于处罚或降低处罚标准的。
第十一条 在作出涉及有以下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报送文广新局党组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一) 处罚罚款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
(三) 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整改期限的,应报执法队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列明作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重大案件评审委员会按照合议评审的权限和程序审核决定。
第十五条 开平市文广新局应当将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开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量化标准 | 行政处罚依据 |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认定 | 处罚标准 | |||
1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 较轻 | 涉案非法出版物不足2版,报刊、期刊不足2期;或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以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一般 | 涉案非法出版物超过2版(含2版)但不足5版,报刊、期刊超过2期(含2期)但不足5期;或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以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
严重 | 涉案非法出版物超过5版,报刊、期刊超过5期;或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或造成严重后果 | 以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 |||
2 | 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 较轻 | 涉案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 |||||
一般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责令停业整顿,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 ||
严重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或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许可证,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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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 较轻 | 涉案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 |||||
一般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责令停业整顿,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 ||
严重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或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许可证,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
4 |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较轻 | 涉案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 |||||
一般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责令停业整顿,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 ||
严重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或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许可证,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
5 |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 较轻 | 涉案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一般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责令停业整顿,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 ||
严重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或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许可证,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 ||
6 | 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 较轻 | 涉案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 |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
一般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责令停业整顿,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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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或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许可证,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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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 较轻 | 涉案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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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责令停业整顿,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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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或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许可证,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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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较轻 | 涉案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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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严重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5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
9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较轻 | 涉案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一般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 ||
严重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5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 (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 | ||
10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较轻 | 涉案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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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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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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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5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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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 较轻 | 涉案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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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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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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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5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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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 较轻 | 涉案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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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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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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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5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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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 | 较轻 | 涉案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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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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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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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5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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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较轻 | 涉案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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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
严重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5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 |||
15 | 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较轻 | 涉案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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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
严重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5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 |||
1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的罚款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
17 |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较轻 | 日超时经营3小时以下 | 警告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且将门上锁 | 给予警告,并处1500元罚款 |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
严重 |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且容留未成年人通宵上网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罚款 |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引发刑事案件或消防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罚款 |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 ||
18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较轻 | 一次接纳1名非在校生未成年人,且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 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且未满十六周岁;或年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在校生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
严重 | 一次接纳2名未成年人或一年内连续两次接纳未成年人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罚款 |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
特别严重 | 一次接纳3名以上未成年人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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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 较轻 |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 警告 | |
一般 | 警告后不予改正 | 责令停业,并处2000元罚款 | |||
严重 | 经营非网络游戏,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罚款 | |||
20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较轻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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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警告后不予改正 | 责令停业,并处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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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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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较轻 |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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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且警告后不予整改 | 警告,并处1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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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严重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23 |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 严重 | 经公安部门查处后不予整改的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2万元的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处以1万元罚款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4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 较轻 | 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当事人能够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一般 | 所连接曲目库中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七、八项内容,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 ||
严重 | 所连接曲目库中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内容,或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1到6个月,并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 ||
25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 较轻 | 有5首及以下曲目或5款及以下游戏含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七、八项禁止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一般 | 有5首以上10首以下曲目或5款以上10款以下游戏含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七、八项禁止内容;或有1首(款)歌曲(游戏)含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禁止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
严重 | 10首(款)以上曲目(游戏)含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七、八项禁止内容;或2首(款)以上歌曲(游戏)含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禁止内容;或造成恶劣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1到6个月,并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
26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较轻 | 当日接纳5名以下(含5名)未成年人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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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当日接纳5名以上15名(含15名)以下未成年人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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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当日接纳15名以上未成年人,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1到6个月,并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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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较轻 | 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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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100%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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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1到6个月,并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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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较轻 | 当日接纳5名以下(含5名)未成年人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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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当日接纳5名以上15名(含15名)以下未成年人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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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当日接纳15名以上未成年人,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1到6个月,并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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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 | 较轻 | 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涉案非法音像制品不足50张(套),出版、制作、复制单位涉案非法音像制品不足2版,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音像制品和非法经营设备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涉案非法音像制品超过50张(套)(含50张)但不足100张(套),出版、制作、复制单位涉案非法音像制品超过2版(含2版)但不足5版。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出版、制作、复制单位并处8000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
严重 | 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涉案非法音像制品超过100张(套)(含100张),出版、制作、复制单位涉案非法音像制品超过5版(含5版)。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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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出版、制作、复制单位并处4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
30 |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 较轻 |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涉案非法音像制品不足50张(套),制作、复制单位涉案音像制品不足2版,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责令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一般 |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涉案非法音像制品超过50张(套)(含50张)不足100张(套),制作、复制单位涉案非法音像制品超过2版(含2版)但不足5版。或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制作、复制单位并处8000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
严重 |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涉案非法音像制品超过100张(套)(含100张),制作、复制单位涉案非法音像制品超过5版(含5版)。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制作、复制单位并处4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
31 | 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务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 | 较轻 | 涉案音像制品不足50张,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非法音像制品及违法所得。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
一般 | 涉案音像制品超过50张,但不足100张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涉案音像制品超过100张,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 | |||
32 | 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 | 较轻 | 涉案音像制品不足50张,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非法音像制品及违法所得。 | |
一般 | 涉案音像制品超过50张,但不足100张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涉案音像制品超过100张,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 | |||
33 |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 | 较轻 | 涉案音像制品不足50张,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非法音像制品及违法所得。 | |
一般 | 涉案音像制品超过50张,但不足100张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涉案音像制品超过100张,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 | |||
34 | 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 | 较轻 | 涉案音像制品不足50张,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非法音像制品及违法所得。 | |
一般 | 涉案音像制品超过50张,但不足100张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涉案音像制品超过100张,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 | |||
35 | 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 | 较轻 | 涉案音像制品不足50张,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非法音像制品及违法所得。 | |
一般 | 涉案音像制品超过50张,但不足100张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涉案音像制品超过100张,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 | |||
36 | 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较轻 | 涉案音像制品不足50张,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非法音像制品及违法所得。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一般 | 涉案音像制品超过50张,但不足100张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涉案音像制品超过100张,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 | |||
37 |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 较轻 | 涉案非法音像制品不足50张(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非法音像制品及违法所得。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
一般 | 涉案非法音像制品超过50张(含50张)但不足100张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涉案非法音像制品超过100张(套)(含100张) | 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 | |||
38 | 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 较轻 | 涉案非法音像制品不足50张(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非法音像制品及违法所得。 | |
一般 | 涉案非法音像制品超过50张(含50张)但不足100张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涉案非法音像制品超过100张(套)(含100张) | 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 | |||
39 |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 较轻 | 涉案非法音像制品不足50张(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非法音像制品及违法所得。 | |
一般 | 涉案非法音像制品超过50张(含50张)但不足100张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涉案非法音像制品超过100张(套)(含100张) | 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 | |||
40 | 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 较轻 | 涉案非法出版物不足2版;或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出版物、违法所得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5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涉案非法出版物超过2版(含2版)但不足5版;或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 ||
严重 | 涉案非法出版物超过5版;或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吊销许可证;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 ||
41 | 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 较轻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出版物、违法所得 |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一般 | 对出版市场物经营秩序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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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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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出版市场物经营秩序 | 吊销许可证;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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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恶劣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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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较轻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出版物、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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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对出版市场物经营秩序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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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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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出版市场物经营秩序 | 吊销许可证;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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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恶劣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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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 较轻 | 涉案非法出版物不足2版;或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出版物、违法所得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6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涉案非法出版物超过2版(含2版)但不足5版;或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
严重 | 涉案非法出版物超过5版;或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吊销许可证;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
44 | 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较轻 | 涉案出版物不足100册;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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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案出版物超过100册但不足500册;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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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出版物超过500册,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8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5 | 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 较轻 | 涉案出版物不足100册;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 | |||||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 |||||
一般 | 涉案出版物超过100册但不足500册;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 ||
严重 | 涉案出版物超过500册,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 ||
46 | 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 较轻 | 涉案出版物不足100册;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
一般 | 涉案出版物超过100册但不足500册;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 ||
严重 | 涉案出版物超过500册,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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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 较轻 | 非法加印或销售出版物不足100册;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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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非法加印或销售出版物超过100册但不足500册;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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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非法加印或销售出版物超过500册,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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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 较轻 | 涉案出版物不足100册;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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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案出版物超过100册但不足500册;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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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出版物超过500册,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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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租、出售、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 较轻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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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对出版市场物经营秩序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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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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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出版市场物经营秩序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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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恶劣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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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 较轻 |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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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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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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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或造成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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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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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证、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 较轻 | 涉案商标图样不足100张;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9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涉案商标图样超过100张但不足500张;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 ||
严重 | 涉案商标图样超过500张,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 ||
52 | 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 较轻 | 涉案印刷品不足100张(册、份);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
一般 | 涉案印刷品超过100张(册、份)但不足500张(册、份);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
严重 | 涉案印刷品超过500(册、份),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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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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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 较轻 | 涉案印刷品不足100张(册、份);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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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案印刷品超过100张(册、份)但不足500张(册、份);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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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印刷品超过500(册、份),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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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较轻 | 涉案印刷品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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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案印刷品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或造成不良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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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印刷品超过100册(张、套);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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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 较轻 | 涉案印刷品不足100张(册、份);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0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涉案印刷品超过100张(册、份)但不足500张(册、份);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 ||
严重 | 涉案印刷品超过500(册、份),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 ||
56 | 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 较轻 | 涉案印刷品不足100张(册、份);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
一般 | 涉案印刷品超过100张(册、份)但不足500张(册、份);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 ||
严重 | 涉案印刷品超过500(册、份),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 ||
57 | 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 较轻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一般 | 对出版市场物经营秩序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 ||
造成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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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出版市场物经营秩序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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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恶劣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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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 较轻 | 涉案印刷品5份以下,或没有造成不良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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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案印刷品超过5份但不足10份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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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印刷品超过10份,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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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 较轻 | 涉案印刷品不足100张(册、份);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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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案印刷品超过100张(册、份)但不足500张(册、份);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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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印刷品超过500(册、份),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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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 较轻 | 非法加印或销售其他印刷品不足100册;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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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非法加印或销售其他印刷品超过100册但不足500册;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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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非法加印或销售其他印刷品超过500册,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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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较轻 | 涉案印刷品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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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案印刷品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或造成不良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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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印刷品超过100册(张、套);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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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 较轻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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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对出版市场物经营秩序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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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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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出版市场物经营秩序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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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恶劣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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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 | 较轻 | 摄制尚未完成、违法影片尚未流入市场且当事人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放映单位放映非法影片1场且未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20万元罚款。 | 《电影管理条例》第56条: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一般 | 摄制完成但尚未洗印加工;进口、发行电影片不足3部,放映场次不足5次。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30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45万元罚款。 | |||
64 |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 | 较轻 | 出口、发行非法影片1部,放映非法影片不足5场次,且当事人能够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20万元罚款。 | 《电影管理条例》第58条: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一般 | 出口、发行非法影片1部以上3部以下,放映场次5次以上但不足10场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30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4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45万元罚款。 |
65 | 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 较轻 | 摄制尚未完成,且当事人能够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10万元罚款。 | 《电影管理条例》第5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一般 | 摄制完成,但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7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9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25万元以下罚款 | |||
66 | 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 较轻 | 制作尚未完成,且当事人能够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10万元罚款。 | |
一般 | 制作完成,但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7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9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25万元罚款 | |||
67 | 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 较轻 | 涉案影片不足3部,且当事人能够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10万元罚款。 | |
一般 | 涉案影片3部以上但不足5部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7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9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25万元罚款 | |||
68 |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 较轻 | 涉案影片不足3部,且当事人能够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10万元罚款。 | 《电影管理条例》第5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
一般 | 涉案影片3部以上但不足5部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7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9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25万元罚款 | |||
69 | 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 较轻 | 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当事人能够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10万元罚款。 | |
一般 | 对电影市场经营秩序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7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15万元罚款。 | |||
造成一定影响。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9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25万元罚款 | |||
70 |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 较轻 | 国产电影放映比例低于三分之二但高于二分之一;或未执行停止发行、放映决定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够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10万元罚款。 | |
一般 | 国产电影放映比例低于二分之一但高于三分之一,或经主管部门警告后,拒不执行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7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国产电影放映高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或拒不执行停止发行、放映决定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9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25万元罚款 | |||
71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 较轻 | 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 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一般 | 对文物造成轻微损坏,且损坏部分可以修复的 |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对文物造成较大损坏的,且损坏部分可以修复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对文物造成严重损毁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40万元罚款 | |||
72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较轻 | 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对文物造成轻微损坏,且损坏部分可以修复的 |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对文物造成较大损坏的,且损坏部分可以修复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对文物造成严重损毁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40万元罚款 | |||
73 |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 较轻 | 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对文物造成轻微损坏,且损坏部分可以复原的 |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对文物造成较大损坏的,且损坏部分可以复原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对文物造成严重损毁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40万元罚款 | |||
74 |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 较轻 | 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对文物造成轻微损坏,且损坏部分可以复原的 |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对文物造成较大损坏的,且损坏部分可以复原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对文物造成严重损毁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40万元罚款 | |||
75 |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 | 较轻 | 尚未改变原址原状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对原址造成轻微破坏的 |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对原址造成较大破坏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对原址造成严重损坏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40万元罚款 | |||
76 |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较轻 | 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对文物造成轻微损坏,且损坏部分可以复原的 |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对文物造成较大损坏的,且损坏部分可以复原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对文物造成严重损毁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40万元罚款 | |||
77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 较轻 | 转让或抵押标的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且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罚款5千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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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转让或抵押标的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且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转让或抵押标的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且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 | |||
78 |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 较轻 | 转让或抵押标的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且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罚款5千元 | |
一般 | 转让或抵押标的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且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转让或抵押标的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且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 | |||
79 |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较轻 | 擅自改变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用途,且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罚款5千元 | |
一般 | 擅自改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用途,且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改变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用途,且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 | |||
80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 较轻 | 相关设施略有不足,且能够及时补充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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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相关设施明显不足,无法起到保护效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没有配备相关保护设施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81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 较轻 | 尚未造成危害,且当事人能够及时整改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
一般 | 经主管部门警告后,仍不整改的,或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文物损坏、灭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82 |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 较轻 | 将文物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且当事人能够及时将文物追回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 |
一般 | 将文物赠与、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且当事人能够及时将文物追回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文物损坏、灭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83 |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 较轻 | 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能够及时整改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经主管部门警告后,仍不整改的,或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文物损坏、灭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84 |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较轻 | 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能够及时整改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经主管部门警告后,仍不整改的,或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85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 较轻 | 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及时将文物追回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1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不良影响,但当事人及时将文物追回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文物损坏、灭失,或其他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 | |||
86 |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 较轻 | 案发后及时上交文物 | 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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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将文物转移逃避调查的 | 追缴文物后并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经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查实后仍拒不上交的 | 追缴文物后并处2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追缴文物后并处4万元罚款 | |||
87 |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较轻 | 案发后及时移交拣选文物 | 警告 | |
一般 | 将拣选文物藏匿、转移以逃避监管调查的 | 追缴文物后并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追缴文物后并处2万元罚款 |
相关附件: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精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著作权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开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拟定了《开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和方式内,对开平市文化市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合理选择法律结果的权限。
第三条 本《规定》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违法程度、处罚细化标准4栏内容,共对6大类执法范畴内的87项违法行为拟定了275种处罚标准(详见附件),其中大部分按照实际情节分为“较轻”、“一般”和“严重”三档,另有少数违法行为按照实际情节分为“较轻”、“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档。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
(二) 合理性原则;
(三)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 违法行为在一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较轻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
(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 受他人胁迫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 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 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在50张以下的;
(六) 违法经营的出版物数量在100册以下的;
(七)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根据《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警告;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幅度予以处罚。其中:
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应当低于中间倍数;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下确定,但原则上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10%。对从事出版物印刷、发行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罚款数额可以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10%,但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的1%;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的文化市场违法行为:
(一) 经营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或者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非法出版物的;
(二) 从事盗印活动扰乱新闻出版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大的严重的违法行为;
(四) 危及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 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 被行政处罚后二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七) 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检查的;
(八) 围攻或者煽动他人围攻执法人员的;
(九) 作虚假陈述,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 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一) 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十二) 群众举报三起以上,查证属实的;
(十三) 违法数额较大的违法行为。
(十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根据《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幅度予以处罚。其中:
1、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不得低于中间倍数;
2、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
3、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
4、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
第八条 对于无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文化市场一般违法行为,单处或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不超过法定处罚上限标准的70%。
第九条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下限标准的,以规定处罚金额上限标准的10%为下限标准。
第十条 成立由开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管副局长、执法队长、副队长、案件主办人等五人组成的重大案件评审委员会。下列重大案件,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 拟作出3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 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的;
(三) 免于处罚或降低处罚标准的。
第十一条 在作出涉及有以下情形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报送文广新局党组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一) 处罚罚款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
(三) 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整改期限的,应报执法队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列明作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重大案件评审委员会按照合议评审的权限和程序审核决定。
第十五条 开平市文广新局应当将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开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序号 | 违法行为 | 量化标准 | 行政处罚依据 |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认定 | 处罚标准 | |||
1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 较轻 | 涉案非法出版物不足2版,报刊、期刊不足2期;或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以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一般 | 涉案非法出版物超过2版(含2版)但不足5版,报刊、期刊超过2期(含2期)但不足5期;或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以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
严重 | 涉案非法出版物超过5版,报刊、期刊超过5期;或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或造成严重后果 | 以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 |||
2 | 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 较轻 | 涉案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 |||||
一般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责令停业整顿,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 ||
严重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或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许可证,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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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 较轻 | 涉案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 |||||
一般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责令停业整顿,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 ||
严重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或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许可证,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
4 |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较轻 | 涉案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 |||||
一般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责令停业整顿,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 ||
严重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或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许可证,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
5 |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 较轻 | 涉案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一般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责令停业整顿,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 ||
严重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或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许可证,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 ||
6 | 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 较轻 | 涉案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 |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
一般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责令停业整顿,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 ||
严重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或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许可证,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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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 较轻 | 涉案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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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责令停业整顿,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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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或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许可证,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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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较轻 | 涉案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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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严重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5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
9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较轻 | 涉案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一般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 ||
严重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5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 (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 | ||
10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较轻 | 涉案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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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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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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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5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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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 较轻 | 涉案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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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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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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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5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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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 较轻 | 涉案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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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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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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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5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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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的 | 较轻 | 涉案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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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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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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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5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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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较轻 | 涉案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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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
严重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5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 |||
15 | 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较轻 | 涉案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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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罚款。 | |||
严重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5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0倍罚款。 | |||
1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的罚款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
17 |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较轻 | 日超时经营3小时以下 | 警告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且将门上锁 | 给予警告,并处1500元罚款 |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 ||
严重 |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且容留未成年人通宵上网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罚款 |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引发刑事案件或消防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罚款 |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 ||
18 |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较轻 | 一次接纳1名非在校生未成年人,且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 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 |
一般 | 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且未满十六周岁;或年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在校生 |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
严重 | 一次接纳2名未成年人或一年内连续两次接纳未成年人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罚款 |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
特别严重 | 一次接纳3名以上未成年人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1.5万元罚款 |
| ||
19 |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 较轻 | 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 警告 | |
一般 | 警告后不予改正 | 责令停业,并处2000元罚款 | |||
严重 | 经营非网络游戏,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罚款 | |||
20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较轻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警告 |
|
一般 | 警告后不予改正 | 责令停业,并处2000元罚款 |
| ||
严重 | 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罚款 |
| ||
21 |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较轻 |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警告 |
|
一般 |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且警告后不予整改 | 警告,并处1500元罚款 |
| ||
22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严重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23 |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 严重 | 经公安部门查处后不予整改的 | 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2万元的罚款,对其他责任人处以1万元罚款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4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 较轻 | 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当事人能够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一般 | 所连接曲目库中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七、八项内容,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 ||
严重 | 所连接曲目库中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内容,或造成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1到6个月,并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 ||
25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 较轻 | 有5首及以下曲目或5款及以下游戏含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七、八项禁止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一般 | 有5首以上10首以下曲目或5款以上10款以下游戏含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七、八项禁止内容;或有1首(款)歌曲(游戏)含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禁止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
严重 | 10首(款)以上曲目(游戏)含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七、八项禁止内容;或2首(款)以上歌曲(游戏)含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禁止内容;或造成恶劣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1到6个月,并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
26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 较轻 | 当日接纳5名以下(含5名)未成年人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
一般 | 当日接纳5名以上15名(含15名)以下未成年人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
| ||
严重 | 当日接纳15名以上未成年人,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1到6个月,并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
| ||
27 |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 较轻 | 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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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100%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
| ||
严重 | 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1到6个月,并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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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 较轻 | 当日接纳5名以下(含5名)未成年人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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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当日接纳5名以上15名(含15名)以下未成年人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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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当日接纳15名以上未成年人,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业整顿1到6个月,并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5万元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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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 | 较轻 | 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涉案非法音像制品不足50张(套),出版、制作、复制单位涉案非法音像制品不足2版,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音像制品和非法经营设备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涉案非法音像制品超过50张(套)(含50张)但不足100张(套),出版、制作、复制单位涉案非法音像制品超过2版(含2版)但不足5版。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出版、制作、复制单位并处8000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
严重 | 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涉案非法音像制品超过100张(套)(含100张),出版、制作、复制单位涉案非法音像制品超过5版(含5版)。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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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出版、制作、复制单位并处4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
30 |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 较轻 |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涉案非法音像制品不足50张(套),制作、复制单位涉案音像制品不足2版,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责令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一般 |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涉案非法音像制品超过50张(套)(含50张)不足100张(套),制作、复制单位涉案非法音像制品超过2版(含2版)但不足5版。或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并处5000元罚款;制作、复制单位并处8000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
严重 |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涉案非法音像制品超过100张(套)(含100张),制作、复制单位涉案非法音像制品超过5版(含5版)。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制作、复制单位并处4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
31 | 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务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 | 较轻 | 涉案音像制品不足50张,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非法音像制品及违法所得。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
一般 | 涉案音像制品超过50张,但不足100张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涉案音像制品超过100张,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 | |||
32 | 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 | 较轻 | 涉案音像制品不足50张,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非法音像制品及违法所得。 | |
一般 | 涉案音像制品超过50张,但不足100张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涉案音像制品超过100张,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 | |||
33 |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 | 较轻 | 涉案音像制品不足50张,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非法音像制品及违法所得。 | |
一般 | 涉案音像制品超过50张,但不足100张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涉案音像制品超过100张,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 | |||
34 | 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 | 较轻 | 涉案音像制品不足50张,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非法音像制品及违法所得。 | |
一般 | 涉案音像制品超过50张,但不足100张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涉案音像制品超过100张,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 | |||
35 | 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 | 较轻 | 涉案音像制品不足50张,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非法音像制品及违法所得。 | |
一般 | 涉案音像制品超过50张,但不足100张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涉案音像制品超过100张,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 | |||
36 | 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较轻 | 涉案音像制品不足50张,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非法音像制品及违法所得。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一般 | 涉案音像制品超过50张,但不足100张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涉案音像制品超过100张,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 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 | |||
37 |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 较轻 | 涉案非法音像制品不足50张(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非法音像制品及违法所得。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
一般 | 涉案非法音像制品超过50张(含50张)但不足100张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涉案非法音像制品超过100张(套)(含100张) | 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 | |||
38 | 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 较轻 | 涉案非法音像制品不足50张(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非法音像制品及违法所得。 | |
一般 | 涉案非法音像制品超过50张(含50张)但不足100张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涉案非法音像制品超过100张(套)(含100张) | 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 | |||
39 |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 较轻 | 涉案非法音像制品不足50张(套)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非法音像制品及违法所得。 | |
一般 | 涉案非法音像制品超过50张(含50张)但不足100张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涉案非法音像制品超过100张(套)(含100张) | 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 | |||
40 | 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 较轻 | 涉案非法出版物不足2版;或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出版物、违法所得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5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涉案非法出版物超过2版(含2版)但不足5版;或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 ||
严重 | 涉案非法出版物超过5版;或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吊销许可证;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 ||
41 | 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 较轻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出版物、违法所得 |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一般 | 对出版市场物经营秩序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 ||
造成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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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出版市场物经营秩序 | 吊销许可证;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 ||
造成恶劣影响的 |
| ||||
42 | 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较轻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出版物、违法所得 |
|
一般 | 对出版市场物经营秩序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 ||
造成不良影响 |
| ||||
严重 | 对出版市场物经营秩序 | 吊销许可证;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 ||
造成恶劣影响的 |
| ||||
43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 较轻 | 涉案非法出版物不足2版;或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出版物、违法所得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6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涉案非法出版物超过2版(含2版)但不足5版;或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
严重 | 涉案非法出版物超过5版;或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吊销许可证;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
44 | 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较轻 | 涉案出版物不足100册;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涉案出版物超过100册但不足500册;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 ||
严重 | 涉案出版物超过500册,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8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5 | 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 较轻 | 涉案出版物不足100册;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 | |||||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 |||||
一般 | 涉案出版物超过100册但不足500册;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 ||
严重 | 涉案出版物超过500册,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 ||
46 | 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 较轻 | 涉案出版物不足100册;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
一般 | 涉案出版物超过100册但不足500册;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 ||
严重 | 涉案出版物超过500册,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
| ||
47 |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 较轻 | 非法加印或销售出版物不足100册;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非法加印或销售出版物超过100册但不足500册;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 ||
严重 | 非法加印或销售出版物超过500册,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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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 较轻 | 涉案出版物不足100册;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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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案出版物超过100册但不足500册;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 ||
严重 | 涉案出版物超过500册,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
| ||
49 | 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租、出售、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 较轻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对出版市场物经营秩序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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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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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出版市场物经营秩序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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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恶劣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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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 较轻 |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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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实体出版物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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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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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或造成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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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实体出版物超过100册(张、套);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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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证、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 较轻 | 涉案商标图样不足100张;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39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涉案商标图样超过100张但不足500张;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 ||
严重 | 涉案商标图样超过500张,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 ||
52 | 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 较轻 | 涉案印刷品不足100张(册、份);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
一般 | 涉案印刷品超过100张(册、份)但不足500张(册、份);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
严重 | 涉案印刷品超过500(册、份),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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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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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 较轻 | 涉案印刷品不足100张(册、份);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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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案印刷品超过100张(册、份)但不足500张(册、份);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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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印刷品超过500(册、份),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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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较轻 | 涉案印刷品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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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案印刷品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或造成不良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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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印刷品超过100册(张、套);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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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 较轻 | 涉案印刷品不足100张(册、份);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40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涉案印刷品超过100张(册、份)但不足500张(册、份);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 ||
严重 | 涉案印刷品超过500(册、份),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 ||
56 | 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 较轻 | 涉案印刷品不足100张(册、份);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
一般 | 涉案印刷品超过100张(册、份)但不足500张(册、份);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四)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 ||
严重 | 涉案印刷品超过500(册、份),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五)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 ||
57 | 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 较轻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一般 | 对出版市场物经营秩序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 ||
造成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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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出版市场物经营秩序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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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恶劣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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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 较轻 | 涉案印刷品5份以下,或没有造成不良后果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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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案印刷品超过5份但不足10份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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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印刷品超过10份,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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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 较轻 | 涉案印刷品不足100张(册、份);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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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案印刷品超过100张(册、份)但不足500张(册、份);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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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印刷品超过500(册、份),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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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 较轻 | 非法加印或销售其他印刷品不足100册;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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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非法加印或销售其他印刷品超过100册但不足500册;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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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非法加印或销售其他印刷品超过500册,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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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较轻 | 涉案印刷品不足50册(张、套),或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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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涉案印刷品超过50但不足100册(张、套),或造成不良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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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涉案印刷品超过100册(张、套);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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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 较轻 |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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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对出版市场物经营秩序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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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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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出版市场物经营秩序 | 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的,并处3万元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8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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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恶劣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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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 | 较轻 | 摄制尚未完成、违法影片尚未流入市场且当事人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放映单位放映非法影片1场且未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20万元罚款。 | 《电影管理条例》第56条: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一般 | 摄制完成但尚未洗印加工;进口、发行电影片不足3部,放映场次不足5次。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30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9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45万元罚款。 | |||
64 |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 | 较轻 | 出口、发行非法影片1部,放映非法影片不足5场次,且当事人能够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20万元罚款。 | 《电影管理条例》第58条: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一般 | 出口、发行非法影片1部以上3部以下,放映场次5次以上但不足10场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2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30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4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45万元罚款。 |
65 | 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 较轻 | 摄制尚未完成,且当事人能够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10万元罚款。 | 《电影管理条例》第5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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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摄制完成,但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7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9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25万元以下罚款 | |||
66 | 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 较轻 | 制作尚未完成,且当事人能够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10万元罚款。 | |
一般 | 制作完成,但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7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9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25万元罚款 | |||
67 | 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 较轻 | 涉案影片不足3部,且当事人能够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10万元罚款。 | |
一般 | 涉案影片3部以上但不足5部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7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9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25万元罚款 | |||
68 |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 较轻 | 涉案影片不足3部,且当事人能够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10万元罚款。 | 《电影管理条例》第5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
一般 | 涉案影片3部以上但不足5部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7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9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25万元罚款 | |||
69 | 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 较轻 | 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当事人能够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10万元罚款。 | |
一般 | 对电影市场经营秩序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7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15万元罚款。 | |||
造成一定影响。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9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25万元罚款 | |||
70 |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 较轻 | 国产电影放映比例低于三分之二但高于二分之一;或未执行停止发行、放映决定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能够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10万元罚款。 | |
一般 | 国产电影放映比例低于二分之一但高于三分之一,或经主管部门警告后,拒不执行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7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国产电影放映高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或拒不执行停止发行、放映决定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 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并处9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的,并处25万元罚款 | |||
71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 较轻 | 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 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一般 | 对文物造成轻微损坏,且损坏部分可以修复的 |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对文物造成较大损坏的,且损坏部分可以修复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对文物造成严重损毁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40万元罚款 | |||
72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 较轻 | 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对文物造成轻微损坏,且损坏部分可以修复的 |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对文物造成较大损坏的,且损坏部分可以修复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对文物造成严重损毁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40万元罚款 | |||
73 |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 较轻 | 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对文物造成轻微损坏,且损坏部分可以复原的 |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对文物造成较大损坏的,且损坏部分可以复原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对文物造成严重损毁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40万元罚款 | |||
74 |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 较轻 | 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对文物造成轻微损坏,且损坏部分可以复原的 |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对文物造成较大损坏的,且损坏部分可以复原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对文物造成严重损毁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40万元罚款 | |||
75 |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 | 较轻 | 尚未改变原址原状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对原址造成轻微破坏的 |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对原址造成较大破坏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对原址造成严重损坏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40万元罚款 | |||
76 |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较轻 | 未造成文物损坏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对文物造成轻微损坏,且损坏部分可以复原的 | 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对文物造成较大损坏的,且损坏部分可以复原的 | 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对文物造成严重损毁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40万元罚款 | |||
77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 较轻 | 转让或抵押标的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且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罚款5千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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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转让或抵押标的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且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转让或抵押标的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且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 | |||
78 |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 较轻 | 转让或抵押标的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且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罚款5千元 | |
一般 | 转让或抵押标的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且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转让或抵押标的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且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 | |||
79 |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 较轻 | 擅自改变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用途,且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罚款5千元 | |
一般 | 擅自改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用途,且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改变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用途,且未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5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 | |||
80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 较轻 | 相关设施略有不足,且能够及时补充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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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相关设施明显不足,无法起到保护效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没有配备相关保护设施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81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 较轻 | 尚未造成危害,且当事人能够及时整改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
一般 | 经主管部门警告后,仍不整改的,或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文物损坏、灭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82 |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 较轻 | 将文物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且当事人能够及时将文物追回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 |
一般 | 将文物赠与、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且当事人能够及时将文物追回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文物损坏、灭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83 |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 较轻 | 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能够及时整改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经主管部门警告后,仍不整改的,或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文物损坏、灭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84 |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 较轻 | 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能够及时整改的 |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经主管部门警告后,仍不整改的,或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 |||
85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 较轻 | 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及时将文物追回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1条: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造成不良影响,但当事人及时将文物追回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文物损坏、灭失,或其他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罚款 | |||
86 |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 较轻 | 案发后及时上交文物 | 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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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将文物转移逃避调查的 | 追缴文物后并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经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查实后仍拒不上交的 | 追缴文物后并处2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追缴文物后并处4万元罚款 | |||
87 |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 较轻 | 案发后及时移交拣选文物 | 警告 | |
一般 | 将拣选文物藏匿、转移以逃避监管调查的 | 追缴文物后并处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文物损坏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追缴文物后并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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