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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的通知
撰写时间:2019-12-27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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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 号)有关要求,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办公室专题工作会议审议,现就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许可阶段用地和规划“多审合一”

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审批环节

整合工程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统筹建设用地审批供应管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将涉及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实行同步办理。

二、整合申报材料

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审批事项,实行一张表单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附件1)。涉及建设项目选址论证评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实地踏勘论证报告、节地评价报告等事项的,应当整合归并形成统一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报告书》,技术规程和资质要求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办理流程

(一)实行统一收件

1.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属于不同层级办理的按下列方式处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权限在国家、核发选址意见书权限在省的,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事项收件,并负责审查选址意见书部分事项,同步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按程序及时报自然资源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权限已委托下放给地级以上市、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在省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事项收件,并负责审查用地预审部分事项,同步将选址意见书部分事项按程序及时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于5 个工作日内审批并以内部发文形式将有关意见函复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同步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3.涉密项目按保密要求实行线下保密纸质材料申报。

(二)实行统筹办理

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属于自然资源部门内部不

同科(处、股)室审批职能的,其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统一由一个科(处、股)室办理,其他科(处、股)室协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按照职能由相关科(处、股)以并联方式同步办理。

(三)实行统一出件

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事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在国家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先行核发选址意见书,并在自然资源部批复用地预审意见后,及时转发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意见,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一并或单独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取;核发选址意见书权限在省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省自然资源厅函复的有关意见后,统一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意见》(附件2)。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由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意见》有效期为3 年,自批准之日起算,国家对有效期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按本通知办理的审批事项,涉及不同行政审批层级的,其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不含报自然资源部审批、材料补正、批前公示时间,下同),属于一个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的,其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0 个工作日。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改革责任。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机构设置实际情况,明确部门内设机构职责分工,把改革责任落实到位,避免推诿扯皮。要做好技术保障服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为改革打好基础。各地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进一步探索用地和规划及其他审批事项“多审合一”改革路径,提高审批效率。

(二)委托下放权限,促进改革落地。省已将用地预审等18项国土资源省级行政职权委托调整给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省自然资源厅将提请省政府适时下放选址意见书审批职权,解决目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与用地预审不同审批层级的问题,为用地和规划“多审合一”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政策宣传。针对“多审合一”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对各地、项目用地单位等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加强政策宣传,让企业和社会公众知晓改革内容,掌握改革政策,应用改革成果,确保用地和规划“多审合一”改革尽快见到实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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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的通知
撰写时间:2019-12-27
来源: 本网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 号)有关要求,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办公室专题工作会议审议,现就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许可阶段用地和规划“多审合一”

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审批环节

整合工程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合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统筹建设用地审批供应管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将涉及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实行同步办理。

二、整合申报材料

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审批事项,实行一张表单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附件1)。涉及建设项目选址论证评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实地踏勘论证报告、节地评价报告等事项的,应当整合归并形成统一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报告书》,技术规程和资质要求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办理流程

(一)实行统一收件

1.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属于不同层级办理的按下列方式处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权限在国家、核发选址意见书权限在省的,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事项收件,并负责审查选址意见书部分事项,同步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按程序及时报自然资源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权限已委托下放给地级以上市、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在省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事项收件,并负责审查用地预审部分事项,同步将选址意见书部分事项按程序及时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于5 个工作日内审批并以内部发文形式将有关意见函复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同步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

3.涉密项目按保密要求实行线下保密纸质材料申报。

(二)实行统筹办理

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属于自然资源部门内部不

同科(处、股)室审批职能的,其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统一由一个科(处、股)室办理,其他科(处、股)室协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按照职能由相关科(处、股)以并联方式同步办理。

(三)实行统一出件

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事项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权限在国家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先行核发选址意见书,并在自然资源部批复用地预审意见后,及时转发自然资源部用地预审意见,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一并或单独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取;核发选址意见书权限在省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省自然资源厅函复的有关意见后,统一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意见》(附件2)。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由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意见》有效期为3 年,自批准之日起算,国家对有效期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按本通知办理的审批事项,涉及不同行政审批层级的,其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不含报自然资源部审批、材料补正、批前公示时间,下同),属于一个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的,其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0 个工作日。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改革责任。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机构设置实际情况,明确部门内设机构职责分工,把改革责任落实到位,避免推诿扯皮。要做好技术保障服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为改革打好基础。各地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进一步探索用地和规划及其他审批事项“多审合一”改革路径,提高审批效率。

(二)委托下放权限,促进改革落地。省已将用地预审等18项国土资源省级行政职权委托调整给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省自然资源厅将提请省政府适时下放选址意见书审批职权,解决目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与用地预审不同审批层级的问题,为用地和规划“多审合一”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政策宣传。针对“多审合一”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对各地、项目用地单位等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加强政策宣传,让企业和社会公众知晓改革内容,掌握改革政策,应用改革成果,确保用地和规划“多审合一”改革尽快见到实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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