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产资源法》、《行政许可法》和《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的政策文件,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采矿权行政审批事项的透明度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体现简政、高效,制订《开平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会签制度》。
一、采矿权设立原则
采矿权的设立包括采矿权新立、变更和延续登记,采矿权设立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符合《江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相关的规划;
2、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3、符合上级有关的文件要求。
采矿权的设立需要其他部门和本局其他职能股室同意的,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确认是否同意设立采矿权,并得到其他部门和本局其他职能股室书面明确表述是否同意设立采矿权意见,作为采矿权设立条件依据之一。
二、采矿权会签规定
(一)采矿权会签项目分类:采矿权新立、延续、矿区范围或新增矿产资源储量的变更登记项目,应采用会签要求进行审批。不涉及变更矿区范围或新增矿产资源储量的采矿权登记项目,不采取会签方式。申请人提交完整资料后,由地质矿产管理股按规定的程序,对照应交资料清单审查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二)会签规定
1、会签股室及人员:地质矿产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规保股、不动产登记局、财务股及局领导。
2、会签要求:地矿股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资料齐全、规范的,8个工作日内形成会签文件经股室负责人审核,送主管局领导批准后送往会签股室和局领导会签。
每个股室的会签时间为送达接收会签件之日起计3个工作日内完成,每位局领导的会签时间为送达之日起计2个工作日内完成。没按时完成会签的,需进行说明;会签时发现有问题暂不能会签的,提出理由后交地质矿产管理股,地质矿产管理股继续收集其他会签股室意见,收齐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退件处理。申请人按退件告知书要求重新提交申请资料后,按会签规定重新会签。重新会签的,除重大政策变动造成该申请件不符合要求不再办理的,应按规定给予审查通过。
3、会签表原则上按一项目一表制作,简明扼要,简单明了。
三、会签主要工作内容
各有关股室按职能范围认真对采矿权会签件资料、现场(认为需要到现场查勘的,同时会签时间增加1个工作日)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地质矿产管理股:主要资料的接收、审查、批准文件制作及送达(包括不批准文件的送达,不符合要求的案件退回)。对接收的会签项目,同时负责审查采矿权设置的符合性,提交资料的齐全、规范性,并对会签的采矿权提出审查意见。
执法监察大队:主要审查有无上访及处理结果;有无发现违法开采行为及查处情况。
规保股:主要审查该矿区是否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禁止建设区。对是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及缴纳土地复垦金问题,不在会签阶段审查,可作为提交发证资料时的一项必备资料加以落实。
不动产登记局:主要审查该矿区是否属于耕地。
财务股:主要审查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定费额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在会签前涉及缴费的,有没有按规定完成缴纳情况。
四、其他规定
(一)会签工作由地矿股负责进度跟踪,办公室予以配合催办。
(二)先股室会签,后局领导会签(有关股室的会签时间不分先后)。会签人员应签名负责,并签署会签日期。
(三)会签股室为股长(主任)会签确认,股长(主任)不能会签时,由股室临时负责同志会签。
(四)会签意见应简单明确,不使用建议性或其他有歧义的用语。会签表作为存档资料之一,与报批材料一起存档。
(五)凡会签材料丢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采矿权审批会签表
开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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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矿产资源法》、《行政许可法》和《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的政策文件,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采矿权行政审批事项的透明度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体现简政、高效,制订《开平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会签制度》。
一、采矿权设立原则
采矿权的设立包括采矿权新立、变更和延续登记,采矿权设立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符合《江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相关的规划;
2、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3、符合上级有关的文件要求。
采矿权的设立需要其他部门和本局其他职能股室同意的,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确认是否同意设立采矿权,并得到其他部门和本局其他职能股室书面明确表述是否同意设立采矿权意见,作为采矿权设立条件依据之一。
二、采矿权会签规定
(一)采矿权会签项目分类:采矿权新立、延续、矿区范围或新增矿产资源储量的变更登记项目,应采用会签要求进行审批。不涉及变更矿区范围或新增矿产资源储量的采矿权登记项目,不采取会签方式。申请人提交完整资料后,由地质矿产管理股按规定的程序,对照应交资料清单审查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二)会签规定
1、会签股室及人员:地质矿产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规保股、不动产登记局、财务股及局领导。
2、会签要求:地矿股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资料齐全、规范的,8个工作日内形成会签文件经股室负责人审核,送主管局领导批准后送往会签股室和局领导会签。
每个股室的会签时间为送达接收会签件之日起计3个工作日内完成,每位局领导的会签时间为送达之日起计2个工作日内完成。没按时完成会签的,需进行说明;会签时发现有问题暂不能会签的,提出理由后交地质矿产管理股,地质矿产管理股继续收集其他会签股室意见,收齐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退件处理。申请人按退件告知书要求重新提交申请资料后,按会签规定重新会签。重新会签的,除重大政策变动造成该申请件不符合要求不再办理的,应按规定给予审查通过。
3、会签表原则上按一项目一表制作,简明扼要,简单明了。
三、会签主要工作内容
各有关股室按职能范围认真对采矿权会签件资料、现场(认为需要到现场查勘的,同时会签时间增加1个工作日)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地质矿产管理股:主要资料的接收、审查、批准文件制作及送达(包括不批准文件的送达,不符合要求的案件退回)。对接收的会签项目,同时负责审查采矿权设置的符合性,提交资料的齐全、规范性,并对会签的采矿权提出审查意见。
执法监察大队:主要审查有无上访及处理结果;有无发现违法开采行为及查处情况。
规保股:主要审查该矿区是否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禁止建设区。对是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及缴纳土地复垦金问题,不在会签阶段审查,可作为提交发证资料时的一项必备资料加以落实。
不动产登记局:主要审查该矿区是否属于耕地。
财务股:主要审查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定费额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在会签前涉及缴费的,有没有按规定完成缴纳情况。
四、其他规定
(一)会签工作由地矿股负责进度跟踪,办公室予以配合催办。
(二)先股室会签,后局领导会签(有关股室的会签时间不分先后)。会签人员应签名负责,并签署会签日期。
(三)会签股室为股长(主任)会签确认,股长(主任)不能会签时,由股室临时负责同志会签。
(四)会签意见应简单明确,不使用建议性或其他有歧义的用语。会签表作为存档资料之一,与报批材料一起存档。
(五)凡会签材料丢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采矿权审批会签表
开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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