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关注我们:
    • 搜索
  • 繁体版   |  无障碍  |  关怀版  |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开平市政府网 > 政民互动 > 问答知识库 > 民政
问:地名命名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撰写时间:2023-05-09
来源: 本网
打印
【字体:

答:根据《开平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七条

(一)地名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用字应有独立性,通名用字应能真实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

(二)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和经济特点,尊重群众愿望;

(三)一般不以人名、企业名称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的人名、地名作地名;

(四)同一个镇内的村、路、街、巷、住宅小区、楼宇、大型建筑物等名称,以及市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同音,并要注意方言、谐音的不良含义;

(五)名地相符,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统一。镇的名称应与其政府驻地名称一致;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应与其机构驻地名称一致;以地名命名的台、站、港口(码头)、隧道、桥梁、水库、矿山、大中型企业,其名称应与当地的地名一致;

(六)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不用自选字,不用字音、字形容易混淆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字,也不得用单纯序数的字命名;

(七)不得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名称;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不得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的名称;

(八)大道、路、街、巷、住宅小区、商住楼的命名,原则上按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九)同一个镇内,专名以先申请,先备案,后申请的专名不得与已申请的地名重名。


相关附件: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服务申明
 版权所有:开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编号: 粤ICP备05079694号  网站标识码:4407830003  粤公网安备; 44078302000116
开平市政府网公众号
开平发布政务微博
政务服务
政务互动
问:地名命名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撰写时间:2023-05-09
来源: 本网

答:根据《开平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七条

(一)地名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用字应有独立性,通名用字应能真实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

(二)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和经济特点,尊重群众愿望;

(三)一般不以人名、企业名称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的人名、地名作地名;

(四)同一个镇内的村、路、街、巷、住宅小区、楼宇、大型建筑物等名称,以及市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同音,并要注意方言、谐音的不良含义;

(五)名地相符,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统一。镇的名称应与其政府驻地名称一致;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应与其机构驻地名称一致;以地名命名的台、站、港口(码头)、隧道、桥梁、水库、矿山、大中型企业,其名称应与当地的地名一致;

(六)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不用自选字,不用字音、字形容易混淆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字,也不得用单纯序数的字命名;

(七)不得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名称;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不得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的名称;

(八)大道、路、街、巷、住宅小区、商住楼的命名,原则上按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九)同一个镇内,专名以先申请,先备案,后申请的专名不得与已申请的地名重名。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