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关注我们:
    • 搜索
  • 繁体版   |  无障碍  |  关怀版  |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开平市政府网 > 政民互动 > 问答知识库 > 医社保
问: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如何办理报销?
撰写时间:2021-08-12
来源: 江门市医保局
打印
【字体:

答:参保人在本市期间因急诊、抢救住院的,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非急诊、抢救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在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亲属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备案手续。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病情稳定可以转院的,须转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需继续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的,需由首次收治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

相关附件: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服务申明
 版权所有:开平市人民政府    主办: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案编号: 粤ICP备05079694号  网站标识码:4407830003  粤公网安备; 44078302000116
开平市政府网公众号
开平发布政务微博
网站首页
开平风采
新闻动态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务互动
  首页 > 开平市政府网 > 政民互动 > 问答知识库 > 医社保
问: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如何办理报销?
撰写时间:2021-08-12
来源: 江门市医保局

答:参保人在本市期间因急诊、抢救住院的,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非急诊、抢救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在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亲属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备案手续。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病情稳定可以转院的,须转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需继续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的,需由首次收治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