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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如何办理?
撰写时间:2023-05-05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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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在入院后48小时内向定点医疗机构出示身份证和社保卡(在社保卡制发前,参保人可直接凭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同时要提供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手续。参保人在已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实时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医疗机构应按参保人所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收取参保人个人应支付费用(含起付标准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自付部分的费用、超出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和自费费用等基金不负责支付的费用),其余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资金等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法结算。

参保人在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实时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由个人现金垫付后,自出院之日起2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审核手续,参保人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后通过转账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因社保卡未制发、遗失或暂无法办理的,需提供本人指定银行账户,转账划入指定账户);3.医院病历或出院小结;4.疾病诊断证明书;5.医技类检查诊断报告(如CT、MRI等);6.当次收费汇总清单(明细表);7.法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8.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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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如何办理?
撰写时间: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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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在入院后48小时内向定点医疗机构出示身份证和社保卡(在社保卡制发前,参保人可直接凭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未成年人同时要提供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手续。参保人在已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实时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医疗机构应按参保人所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收取参保人个人应支付费用(含起付标准的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自付部分的费用、超出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和自费费用等基金不负责支付的费用),其余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资金等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法结算。

参保人在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实时结算的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由个人现金垫付后,自出院之日起2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审核手续,参保人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后通过转账划入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因社保卡未制发、遗失或暂无法办理的,需提供本人指定银行账户,转账划入指定账户);3.医院病历或出院小结;4.疾病诊断证明书;5.医技类检查诊断报告(如CT、MRI等);6.当次收费汇总清单(明细表);7.法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8.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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