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11·30”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可公示[√];不可公示[ ]。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应公示的信息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仲良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440724197*****127X
案件名称
开平市“11·30”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案
决定文书编号
(开平)应急罚〔2022〕11号
处罚事由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处罚结果
给予暂停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三个月、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即人民币54576元(伍万肆仟伍佰柒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时间
2022年4月27日
处罚机关
开平市应急管理局
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
相关新闻:
相关图片: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