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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未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具体为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可公示[√];不可公示[]。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应公示的信息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开平市月山镇伟强电镀厂(阮彬)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3L21919377J
案件名称
开平市月山镇伟强电镀厂(阮彬)未为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决定文书编号
(开平)应急罚〔2023〕11号
处罚事由
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类违法
处罚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时间
2023年5月18日
处罚机关
开平市应急管理局
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