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
车间存在较大危险因素设备(涉滚轮旋转和高温蒸汽冲压设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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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公示[√];不可公示[]。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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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公示的信息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开平市阳利木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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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MA571KEL3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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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开平市阳利木业有限公司车间存在较大危险因素设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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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文书编号 |
(开平塘口)应急罚〔20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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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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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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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决定给予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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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
2023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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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开平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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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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