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
开平市信迪染整厂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表现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包括:1.未见主要负责人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证明,安全管理人员考取的资格证书与任命职位不相符;2.涉高处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3.未按照公司高处作业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未有效落实对涉事人员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专
门人员进行现场监护;4.高处作业管理制度不完善,高处作业审批不规范,流于形式;5.未有效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6.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未能辨识高处作业的安全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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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公示[√];不可公示[]。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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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公示的信息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开平市信迪染整厂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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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24389525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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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开平长沙信迪染整厂有限公司“11·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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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文书编号 |
(开平)应急罚〔2024〕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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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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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及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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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决定对给予人民币300000元(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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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
2024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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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开平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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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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