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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或违法行为名称
对开平翠山湖“8·30”一般事故负有责任
对应权责清单中的序号
可公示[√];不可公示[]。如不可公示,请说明理由和依据:
应公示的信息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有限公司路面工程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身份代码
/
案件名称
开平翠山湖“8·30”一般事故案
决定文书编号
(开平)应急罚〔2026〕9号
处罚事由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处罚结果
决定给予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时间
2026年5月27日
处罚机关
开平市应急管理局
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项,请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