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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共开平市委办公室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开办发〔2019〕34号)等相关规定,现委托开平市城市管理事务中心行使与城市管理执法相关的行政执法权,具体事项如下:
一、委托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
(一)城市规划、建设、燃气、市政园林、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房产管理、城市绿化等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中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水务管理方面,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处罚权;
(四)环境保护方面,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范围内露天焚烧沥青塑料垃圾及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以及有关建筑施工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等行政处罚权;
(五)市场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包括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无照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以下行政执法权: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检查、调查取证。
(二)对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或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按委托执法范围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发现超出委托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报请委托单位处理,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三、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五年,从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7月1日止。
四、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单位名义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否则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三)受委托单位必须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且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否则委托单位可解除委托并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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